案情简述:
消费者周先生于8月5日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2000元。购买时店方明确表示该型号电动车可以上牌,然而当周先生前去车管所上牌时却被告知他所购买的绿亮TDR130Z不符合上牌目录,无法上牌。周先生随即前去店方讨个说法,得到的答复却实在是让人无法理解,“该车型是不在上牌范围内,你要自己上牌的话除非把脚蹬和后座拆除,要不你把资料都拿过来,等几天厂方肯定有办法帮你上牌。”周先生半信半疑的将上牌资料交给了店方,然而等了几天依旧毫无音讯,他越发觉得这样的上牌方法根本不可靠,坚持要求退车。
调解结果:
经宝山区消保委多次调解,经营者最终同意消费者的退车要求,将2000元购车款退还消费者,周先生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中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介绍和说明,并就消费者的询问作出真实的答复。”
《上海市电动自行车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不销售未准许上牌的厂牌型号车辆”为销售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
点评:
经营者在出售电动自行车时明确表示可以上牌,而事实证明该型号电动车不符合上牌目录,无法正常上牌。经营者该行为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周先生做出了错误的购车决定,因此区消保委认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店方全额退回购车款。
现今有关部门对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日趋严格,使得许多原本可以上牌的车型遭到了“封杀”。少数经营者为了不影响销售则想尽一切办法通过某些“非正常渠道”为车辆上牌,然而这样的行为却给消费者带来无穷后患,通常当消费者发现大多为时已晚。区消保委在此提醒消费者购车前可就自己选中的车型咨询车管所是否能够上牌,不要只听经营者的一面之词,如此才能买到放心车。虽然周先生的投诉得到了圆满解决,但如何规范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封堵“非正常”上牌渠道,逐渐杜绝不符合规定的厂牌型号车辆上牌、上路,依然值得我们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