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概况:消费者黄先生在市场某公司门店订购了某品牌6扇移门,怀疑不是正厂商品,材料与样品不符等问题要求更换或退款。
调查与调解:闵行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调查和核实了有关情况。2008年11月29日消费者黄先生(甲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在市场某公司门店(乙方)订购了某品牌厂家(丙方)的移门(该门店是该品牌的加盟店,代理销售方)并付1000元人民币定金,12月2日丙方派员工上门量尺寸,12月3日甲方支付乙方5000元预收款,后丙方区域王经理带员工上门核对尺寸。12月30日丙方上门安装移门后,经过乙方许可甲方付给丙方的王经理6800元,并写下收条。2009年1月1日甲方到乙方开了发票共计12800元人民币。回家后,甲方发现移门上没有品牌激光商标,打电话到丙方要求鉴定,答复节后处理。1月4日甲方到丙方碰到王经理询问此事,王经理答复可以给甲方调换移门,并写下字据和安装日期。后甲方一直联系不上王经理,打电话到丙方也说找不到。联系甲方答复会给予解决。1月8日,丙方发传真给各经销商,正式声名:因“利用不法手段损坏消费者利益”,公司开除王经理。经过多次协商,乙方认为:甲方因移门出现问题没有及时通知乙方,而是直接找了丙方的王经理,现王经理找不到并已被丙方开除,甲方本人需要承担4000元损失费;丙方则认为:王经理现已被开除,王经理的行为系个人行为,公司不承担责任,甲方不认可。
经消保委调解,乙方赔偿甲方4500元人民币,甲方把赔偿金付给丙方,丙方再给甲方六扇正牌移门,消费者满意。
案件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消费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主张产品质量权利。本案中,甲方和乙方形成买卖合同,乙方理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虽然丙方的王经理现已被厂家开除,但王经理的行为系其在厂家聘用期间发生的,应代表公司行为,厂家理应承担责任。
在此还是提醒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请把好商品的质量关;购买的商品有质量问题,请第一时间联系商品销售方;商家要抓好员工的管理工作,本单位的员工工作出了问题,单位须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