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08年4月24日海林市消费者李先生看到一则预售楼房的广告.随即与开发商签订了预购二楼202室、建筑面积67平方米的商品房,当天交订金2000元,并签下协议书一份。可到了8月22日开发商通知交房款时被告知李先生所预订的房面积增加了9平方米,原图纸标明的西阳台也没有了。李先生非常生气,自己相中的就是原图纸的结构怎么说改就改了呢?当即表示不买了,并要求退回订金款2000元。可开发商却说退可以但要扣200元的违约金,李先生很不理解,明明是开发商违约在先怎么却要扣自己的违约金。在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投诉到海林市消费者协会。
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到开发商处调查了解情况。在查看了双方签订的预购房协议后,消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于所发生的事情经过没有异议,并提出了各自的看法。消协根据《消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收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认定开发商未按协议履行约定,违反约定在先,应对违反约定的行为负责任。消协的工作人员向开发商详细讲解了《消法》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最后开发商意识到自己的违约行为,同意为此承担责任。
[调解结果]
根据《消法》第47条、《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开发商同意退回订金款2000元。
[案例评析]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的规定,履行其各自承担的义务。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交付定金的,该定金为立约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收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page]
本案中,消费者李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预购房协议一份,合同约定李先生预购二楼202室,建筑面积67平方米的商品房,由李先生预付订金2000元,并在约定回期内交房,交房后付全部房款。在预定时间交房时,开发商在未通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原图纸设计并增加了原商品房的面积。开发商在合同履行期间明知没有与李先生协商便变更了合同条款,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不履行约定应退回订金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