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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免责,经营者须自证清白

2014-09-24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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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9月15日,新《消法》实施半年。在此期间,江苏全省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68942件,比去年同期上升了52%。昨天,省消协公布了一批特色案件,以案说法,探析新《消法》带来的改变,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依法维权...

  9月15日,新《消法》实施半年。在此期间,江苏全省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68942件,比去年同期上升了52%。昨天,省消协公布了一批特色案件,以案说法,探析新《消法》带来的改变,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依法维权。

  7天无理由退货

 

  消协点评:经营者推诿不应当,法律责任须履行

  消费者李先生在报纸看到一则“老人机”的广告:史上功能最全的老人机,集收音机、视频播放机、评书机、唱戏机、养生机于一身,售价498元。购买后发现该款机从外观到内置并不是自己喜欢的款式,并且价格有点贵,随后要求经营者退货,却迟迟得不到回复。无锡惠山区消委会介入后,经营者仍然认为其提供的商品无质量问题不应退货。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最终经营者为消费者办理了退货。

  举证责任倒置

 

  消协点评:经营者有举证义务,便于消费者维权

  邹先生在某建材城装饰材料店买了一批“百洁”免漆复合地板,总价4898元。几天后,店家将地板送到家并铺好后,邹先生用沥干水的拖把清理一下地板便离开了。第二天,他发现地板有些变形,认为这是地板质量存在问题,要求店家全部拆除地板,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店方称地板变形是由于拖把上水分过多导致,因此拒绝赔偿。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装饰材料店应提供证据证明地板变形是由于邹先生拖地行为造成的。然而装饰材料店负责人说不出所以然,最后同意退还全部货款4898元,并负责承担运输、铺设拆除的全部费用。

  退一赔三

  消协点评:狠治消费欺诈,加大违法成本

  如东栟茶镇刘姓消费者向消协工作人员投诉,称其于当日在栟茶镇好品德超市购买莴苣,在结账时发现该超市出具的购货小票上标的价格,与超市标明的该商品价格不一致,多付款3.01元,消费者认为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要求现场处理。工作人员检查发现,超市莴苣标明的销售价格为2.52元/公斤,而消费者结账的小票上标价是3.38元/公斤,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超市负责人辩称是员工没有及时更改前一天的促销价格,属于“过失”。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最终,超市赔偿消费者500元。

  虚假宣传

  消协点评:广告不能言而无信,损害消费者需赔偿

  卞先生在扬州迪信通公司泰安店为儿子购买了一款苹果4S手机,价格1999元,并参加了该公司举办的“暑期钜惠,放假有礼”活动,在该店购买手机,如猜中考分,购机款全额返还。高考分数公布,卞先生的儿子考了345分,与参加活动时估分相同,父子俩拿着宣传彩页兴冲冲赶到该店,谁料店方翻脸不认账,双方产生争执,110出警后,店家只同意补偿一台价值399元的手机,卞先生不同意,遂于6月27日到扬州市消协投诉。

  新《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该公司最后终于答应退还卞先生的购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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