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将一箱价值一万多元的化妆品,委托浈江南路某零担货运行送到惠阳。对方货主反馈称没有收到货。经王先生追问,韶关承运方老板说,“货可能还在广州,如三天内找不到货,承诺按实际经济损失赔偿。”事后证实这箱货已在运输途中丢失,承运方老板则反悔,仅同意赔偿1800元,因而发生消费纠纷。消委会调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尚未规定赔偿责任限额的,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规定,承运方应负全额赔偿责任,鉴于箱内货物一时难以确认实际数量和金额,经协商调解,承运方同意一次性赔偿3000元,王先生表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