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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称权

2019-08-26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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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侵害名称权概述《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名称,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等主体在社会活动中,用以确定和代表自身,并区别于他人的语言文字符号。

  (一)侵害名称权概述

  《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名称,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等主体在社会活动中,用以确定和代表自身,并区别于他人的语言文字符号。字号、商号均为名称的一种,前者为商店、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后者为商业名称,即商事主体(商主体或者商人)的名称。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8]这里的“其他民事主体”通常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权的客体也就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称,内容包括名称设定权、名称使用权、名称变更权和名称转让权。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与自然人的姓名权有明显不同之处。首先,名称权有明显的财产利益因素。这表现在商业名称上,老字号、老商号、名牌企业效益好、信誉高,必然带来高利润,因而使商业名称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与此相比,姓名权没有明显的财产利益因素;其次,名称权具有可转让性,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部分转让名称使用权,全部让与名称权,并且可以继承。[9]姓名权不具有可转让性,转让姓名权的行为为违法行为。但就名称权的性质,在学界有不同主张,但通说将名称权纳入人格权体系,本书从之。[10]所谓侵害名称权,就是以名称权为对象的人身侵权行为。

  (二)侵害名称权的构成和形式

  任何侵害名称权的行为,只要具备侵权构成要件,都构成名称侵权行为。侵害名称权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1]

  1.干涉名称权的行为。非法干涉,包括对名称设定、专有使用、依法变更和依法转让的干预。干涉名称的行为为故意的行为,如强制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名称,阻挠名称的转让、变更行为,非法宣布撤销他人名称等。

  2.非法使用他人名称的行为。包括冒用和盗用他人登记的名称。盗用名称是未经名称权人同意,擅自以他人的名称进行社会活动。冒用名称是冒充他人的名称,以为自己的目的而行为,即冒名顶替。在名称登记范围内,同行业的营业以不正当竞争目的而使用与登记相似易于让人误认的名称,为名称的故意混同,亦为侵害名称权行为。

  3.不使用他人名称的行为。应当使用他人名称而不使用,或者改用他人的名称,为侵害名称权。如甲商店出售乙厂的产品,却标为丙厂的名称,甲对乙的名称不使用,构成对乙厂名称权的侵害。

  (三)侵害名称权的民事责任[page]

  《民法通则》第120条第2款规定:“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12]所谓“适用前款规定”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可见,侵害名称权的民事责任一般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形式。然而,尽管名称权属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但名称权具有财产利益,因此,侵害名称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除了非财产责任形式之外,主要是损害赔偿。[13]但如何确定赔偿的范围呢?我们认为,可以受害人在名称权受到侵害期间的物质利益损失为标准,也可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而获得的财产利益数额为标准,确定赔偿数额。还可以参考名称权转让的一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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