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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超市销售过期食品遭投诉

2019-10-01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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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有着明确的规定: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过期商品重贴标签销售

  8月9日,长沙市民方先生在车站南路新一佳超市购买了一瓶“桂香源”荔枝罐头,可是回家后却发现该罐头标签有点不对劲,他试着撕开标签一看,里面居然还有一层标签,而里面标签上的生产日期竟是2009年。

  “明明是2009年生产的水果罐头,硬是贴上了2011年的生产标签……”,方先生表示,他购买的这瓶“桂香源”糖水荔枝罐头颜色发黄,罐头水浑浊,看上去并不新鲜,但其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6月2日,还标明了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号、食品质量安全标志,因此当时也没有多想。罐头标注的保质期是15个月,即这瓶罐头早在2010年10月就已经过期。“商家居然将这些过期产品重新贴上新的生产标签就继续摆在超市里卖。”方先生说。

  无独有偶,8月14日,湘潭市的胡小姐在湘潭岳塘区芙蓉中路“瑶瑶超市”内花九元购买了一罐“桂香源”糖水荔枝罐头,状况和方先生一样,绿色标签上的出厂日期为2011年2月7日,里面黑色标签的日期为2009年7月12日,已过期9个月。随后,胡小姐再次来到“瑶瑶超市”,向老板说明了情况。超市老板当场向胡小姐道歉,并全额退款,同意撤下剩余的罐头。当质问“为什么会出现双层标签”的情况时,老板表示不知情,是从长沙拿的货,具体情况要问供货商。

  新一佳 :怎么处理可以上网查

  作为过期罐头的销售终端,超市方面对此又将如何回应?8月16日,记者随后来到了位于车站南路的新一佳超市门店,在超市货柜上,记者发现,涉及到“桂香园”系列的罐头产品已经全部下架。但当记者要求超市方对销售过期罐头事件给出解释时,一位姓卢的经理表示,目前工商部门已经在立案调查,对于这个事情要怎么处理,你们可以到网上查。在记者的追问下,这名姓卢的经理承认,过期罐头之所以能够堂而皇之地摆到超市货架上,为超市方查验货品质量监管不力所致。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平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有着明确的规定: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根据8月12日公布的《流通环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市和销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食品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的,工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工商部门将对其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若故意伪造生产日期的,也构成了欺诈。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两倍的赔偿。[page]

  工商部门 :产品涉嫌伪造商标

  8月15日,在长沙市高桥工商所副所长朱爱武办公室,记者见到了被工商部门查封的问题罐头样品。朱爱武副所长告诉记者,这批罐头是从长沙市新一佳超市车站南路店查扣的。高桥工商所通过调阅新一佳超市车站南路店的进货单后发现,罐头的发货地点是位于高桥大市场食品区的销售门店,高桥工商所责令停止销售并召回产品。

  目前,高桥工商所和天心区工商局已经联合立案进行查处。8月19日,记者来到长沙市工商局食安处,该处处长彭强表示,“桂香源”的糖水荔枝罐头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不光是销售了过期商品,还涉嫌伪造、涂改商标。“不管是长沙还是经销商涉嫌伪造和涂改商标生产日期,超市都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都会受到处罚。”

  据记者了解,“桂香源”罐头是广西名牌产品,其生产商是广西荔浦食品有限公司。记者致电该公司,公司营销部一位李姓负责人表示:他们不可能作出篡改生产日期的行为,如果有问题食品,他们会召回销毁。至于“双标签”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他们在发货时,有些罐头上是没有贴标签的,会在包装盒内放一些空标签,“很可能是他们(经销商)自己的行为。”目前,广西荔浦食品有限公司已经派出厂家代表来到湖南,将和当地工商部门一起对此事展开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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