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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辣椒失收 种子公司担责 _消费维权

2019-08-07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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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对涉及农民利益的种植合同纠纷系列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佛山市金葵子公司对嘉禾县21个农户遭受的损失作出赔偿,及时维护了广大受损农户的合法权益。2006年初,被告金葵子公司经嘉禾县蔬菜办牵线采

  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对涉及农民利益的种植合同纠纷系列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佛山市金葵子公司对嘉禾县21个农户遭受的损失作出赔偿,及时维护了广大受损农户的合法权益。

  2006年初,被告金葵子公司经嘉禾县蔬菜办牵线采取“公司+农户”的形式在嘉禾县发展“韩国一品红辣椒”种植项目,以推广其“金葵子”系列高科技生物专用肥,并先后与罗长成、李方生等多家农户分别签订辣椒种植(收购)合同。

  合同签订后,佛山市金葵子公司依约向原告提供了种苗、肥料并提供技术指导。原告依约在被告指导下进行栽种“韩国一品红辣椒”。2006年8月,被告金葵子公司工作人员见包括原告等签约农户所种植的数百亩辣椒因种子、种苗质量问题失收已成定局,被告遂撤走其驻嘉禾县工作人员并停发其工资。

  之后,包括原告在内的数十农户通过嘉禾县蔬菜办向被告金葵子公司提出索赔,2006年9月11日,嘉禾县蔬菜办拟定《关于辣椒种植项目补偿说明》与被告协商,2006年10月16日被告向嘉禾县人民政府领导出具《关于嘉禾县蔬菜种植项目合作事宜及补偿的情况说明》,在《说明》中被告承认辣椒种植没有成功,同意对已种植失收的种植户按每亩2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共计68220元,同时免收种植户的肥料和种苗款,但被告以嘉禾县蔬菜办尚欠其育苗款、肥料款73088元为由拒绝支付给原告补偿款,原告遂诉至嘉禾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合同违约金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金葵子公司派驻郴州办事处(含嘉禾)的负责人邹建明代表被告公司与原告签订辣椒种植(收购)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都应按合同约定忠实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由于被告金葵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负责组织分发给原告的“韩国一品红辣椒”种苗是否合格,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应对其负责组织、分发给原告的辣椒种苗造成种植失收承担违约责任。

  审理该案的法官考虑到这一系列案涉及众多农户的切身利益,于是,一方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另一方面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催促被告方积极履行赔偿义务。通过多次协商,考虑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已不可能,嘉禾法院遂判决由广东省佛山市金葵子有限公司对与其签订种植回收合同的农户按照核定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来源: 中国法院网郴州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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