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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知假买假”可索赔

2014-11-21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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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食品药品消费维权领域热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其中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食品药品消费维权领域热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其中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规定一出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争论多年的消费者“知假买假”要求索赔是否合法终于有了明确的认定,这对于打击无良商家,净化商业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更加有力。

  一直以来“知假买假”行为往往会引起各方的争议,有人认为这样的行为缺乏诚信,利用此种手段牟利更是不道德,也有人认为通过这样的手段惩罚销售假货的商家值得称赞。理性分析不同的观点会发现,公众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很大程度上停留在道德层面上的争论,但却忽略了“买假者”本身处于消费者的法律地位。作为一个消费者其有权挑选自己想要的商品,作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该符合国家规定。消费者买到了假货要求赔偿属于其合法权利,对于消费者这样的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也对此进行了明确。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普通人作为消费者“知假买假”要求索赔法律给予支持,但是那些所谓“打假公司”利用法律通过“知假买假”进行牟利,则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因为普通人偶尔“知假买假”并不是以此工作进行牟利,仍然可以认定为消费者,而“打假公司” 的“知假买假”行为具有组织性、重复性、经常性、作为经营活动进行牟利,其也就不具有消费者身份。

  笔者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规范参与各方的行为,设立惩罚性条款也是为了增大实施者的违法成本,但这并不是鼓励通过此种行为进行牟利,普通消费者“知假买假”要求商家进行10倍赔偿是一种有力的监督行为,而职业打假公司“知假买假”确是一种利用法律进行经营牟利的行为,其更有扰乱经营秩序之嫌。明确了两种不同的行为,我们也就能更加清楚理解立法的本意,这能够对当前倡导诚信经营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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