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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法案草案:网购无理由退货买家掏运费

2013-10-22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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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昨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这是继今年4月和8月两次审议后的第三次审议。网络交易平台对商家损害消费者利益是否担责?商家欺诈,消费者可获得多少赔偿?针对这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昨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这是继今年4月和8月两次审议后的第三次审议。网络交易平台对商家损害消费者利益是否担责?商家欺诈,消费者可获得多少赔偿?针对这些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问题,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明确不适用无理由退换商品。

  【背景】今年4月进行首次审议的消法修正案草案亮点之一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草案二审稿明确了几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

  【声音】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玲蔚:既要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也要考虑经营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二审稿虽然提到退还的是商品价款,但建议更加明确,加上“不包括运费”几个字。

  【修改】草案三审稿明确“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同时细化了单列的不宜退货的商品包括“消费者拆封的或者在线下载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草案三审稿第二十四条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同时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消费者受欺诈获3倍赔偿

  【背景】此次消保法针对惩罚性赔偿的修改分两个层面:一是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草案从一审的“退一赔二”提高到二审的“退一赔三”;二是对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草案从一审规定“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提高到二审的“三倍以下民事赔偿”。

  【声音】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考虑了对消费者维权的激励,既提升了消费者的维权收益,又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同时也有助于遏制和制裁商家造假行为,但惩罚的力度可以更高。

  【修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卖家”不详购物网先赔付

  【背景】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今年8月发布的报告显示,售后服务、退款问题、虚假促销、网络诈骗等问题成为今年上半年网友投诉最多的问题。为此,草案一审稿规定,如出现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展销会、租赁柜台适用相同的条件,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声音】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莫文秀:从实际情况看,网络交易同实体交易相比有自身的特点,通常网络平台交易数量巨大,消费者在选择网络平台购物时,对风险的预判也与实体交易不同,如果规定与实体交易同等责任极可能遏制网络交易的发展,建议结合交易实际情况,对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承担进行区分。

  【修改】草案三审稿增加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即在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将消协定性为“社会组织”【背景】现行消保法对消费者协会的定位是“社会团体”,容易与一般社会团体混同。一些相关部门因“协会”之名,认为该组织应自行解决经费等问题,拒绝为提供相关支持。草案一审稿规定增加消协提起公益诉讼等职能,二审稿又明确了消协履行公益性职能。

  【声音】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消费者协会以往确实没有会员,所以考虑实际情况,明确其作为法定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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