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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与诉讼时效

2019-08-31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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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与诉讼时效(一)免责事由1、特有免责事由。根据《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与诉讼时效

  (一)免责事由

  1、特有免责事由。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产品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对此,《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应当按照该法第5条,适用《产品责任法》的规定。“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是各国产品责任法普遍规定的免责事由。投入流通的含义,包括任何形式的出售、出租、租赁以及抵押、出质、典当等。处于生产阶段或者已经生产完毕但没有出厂而是在仓储中,不认为已经投入流通。未投入流通的产品,即使有缺陷并造成了他人损害,生产者不承担责任。例如工人在生产线或者成品库中夹带出厂的产品,即使有缺陷井造成损害,不得请求生产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不存在”,也是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销售环节也不存在缺陷的,则销售者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投入流通,是指产品从生产厂家出厂进入流通环节,将产品交付给使用者之前。如果生产者将产品投入流通时,产品无缺陷面在销售中形成缺陷,则不适用该免责事由,生产舌与销售者应当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捷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称作发展风险抗辩或者科技发展水平抗辩。各国法律用语或表述略有不同,理解大体一致,即制造者无法控制的产品致损风险。美国判例法中称为工艺水平抗辩,包括科学技术水平无法发现的发展缺陷以及已知却无法以现有技术克服的缺陷,被称为“系统风险”。美国法院对此可否作为抗辩,意见不一,在过失侵权之诉中,被告可以此为抗辩。但在严格责任之诉中,美国法院往往不承认工艺水平的抗辩。美国《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7条规定工艺水平抗辩。欧共体《关于产品责任的指令》第7条(e)、英国、法国、德国等主要欧洲国家立法以及日本《制造物责任法》第4条都承认发展风险的抗辩。对此,我国的立法规定是明确的,应当注意的是,适用发展风险抗辩,应当与《侵权责任法》第46条的跟踪观察缺陷相联系,即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应当规定其生产者以跟踪观察义务,为强制性义务,发现危险或者损害,必须召回,否则构成跟踪观察缺陷,应当承担产品责任。[page]

  2、一般免责事由。在实践中,以下事由也可据以抗辩。(1)受害人自身的原因引起的损害。例如,受害人在使用产品的时候,没有按照产品所标示的使用说明加以使用,产品的销售者或者制造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美国一些州法上,受害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时,生产者可以“新行为介入说”拒绝承担责任,也可以根据“比较过失”原则主张分担责任。(2)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产品缺陷。如果产品造成的使用者或者第三人的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引起的,则应当由该第三人承担责任,不能由产品的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对此,可以参照《侵权责任法》第28条关于“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规定处理。(3)旧产品。美国《产品责任示范法》规定,产品出售人只对产品在有效期限内造成的损害负责。(4)对明显的危险无警告义务。明显的危险性就是指公众普遍认知或意识到的产品危险性。这种危险性本身就能引起消费者、所有者的注意,如果使用者知其危险而不权衡利弊,减少乃至避免此风险,则可将这理解为受害人的“同意”。即受害人甘冒风险,或将其作为重大共同过失。法律要求制造人对于产品的可预见的危险予以警告以避免损害的发生,但不应不合理地要求制造人对产品引起的每一损害承担责任,如刀锋利可以伤人等。

  (二)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各不相同,相较而言,《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较为全面。按照《侵权责任法》第5条关于“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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