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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拍不留神 买下“换心”车

2019-08-30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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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竞拍二手车却没有详细了解车况,两购车人为此付出了代价,花大价钱买了一辆更换过发动机的奥迪车。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拍卖公司已尽瑕疵告知义务为由,判决驳回了购车人要求撤销购车合同并返还车款和拍卖佣金的诉讼请求。2008年12月27日,朱玉波与

  竞拍二手车却没有详细了解车况,两购车人为此付出了代价,花大价钱买了一辆更换过发动机的奥迪车。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拍卖公司已尽瑕疵告知义务为由,判决驳回了购车人要求撤销购车合同并返还车款和拍卖佣金的诉讼请求。

  2008年12月27日,朱玉波与北京中拓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签署有关协议,通过竞拍拍得一辆二手奥迪车,并在缴纳16.6万元车款和9300元拍卖佣金后,将该车过户给了刘建平。当天,刘建平提取了车辆,两天后取得车辆登记证书,紧接着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刘建平、朱玉波发现这辆奥迪车的发动机进行过更换,遂以中拓公司故意隐瞒发动机更换事实的欺诈行为导致他们误签合同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上述交易,并要求中拓公司退回上述已缴车款和佣金。

  庭审中,中拓公司要求法院驳回刘、朱二人的请求。中拓公司辩称,在拍卖前,该公司已经通过有关文件明确声明拒绝承担瑕疵担保。况且,二手车拍卖中,竞买人也应当在展示阶段自行了解车辆状况。拍卖当天,刘、朱二人也明知拍卖存在风险,并且签字认可了拍卖规则。至于车辆变更发动机的情形,因已经过公安管理部门的检测和许可,车辆安全状况实际上完全可以得到保障。因此,朱、刘二人在拍卖成功并办理了有关手续的情况下,这桩二手车交易行为已经全部结束,没有理由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讼争车辆确实更换过发动机,因此法院认为诉争车辆更换过发动机的事实系该车辆之瑕疵。依据拍卖法相关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瑕疵。拍卖人违反此项义务,未说明拍卖标的瑕疵而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但是,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本案中,拍卖公司已在拍卖规则中明确“本公司提供的关于车辆状况的说明仅供参考,不对车辆瑕疵做任何保证”,成交确认书中亦载明“买受人在拍卖展示期间已对拍卖标的认真看样咨询,对标的瑕疵现状表示认同,拍卖人对标的瑕疵说明仅供参考,不表明拍卖人的任何担保。买受人在拍卖会上的竞价行为是经过审慎的选择,是对拍卖标的出具的真实买价”。因此,可以认定拍卖公司已经依法排除了对诉争车辆是否存在瑕疵的担保责任。

  鉴于拍卖公司的上述行为,且朱玉波也在上述文件上签字署名,认可上述文件,因此,法院认定拍卖人已经尽到了全部义务,朱、刘二人要求撤销协议并返还车款及佣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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