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库存服装买卖合同,被告承诺货物来源正规、合法。交易完成后,原告发现被告提供的证明原件上有“次品”二字,遂要求被告返还货款15000元。5月4日,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7年5月的一天,个体服装经营户小王与同行老李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老李将一批库存衣服以15000元(1元钱一件)的价格卖给小王。老李承诺货物来源正规,系无经济纠纷货物,否则承担全部责任;如是赃物,小王有权向老李双倍索赔。小王也不能以任何形式高价出售货物,如被工商等执法部门处罚,老李不承担责任。合同签订后,老李带小王到仓库现场查验服装。小王经查验后,即向老李支付了15000元货款。交易完成后,小王向老李索要证实货物来源合法的证明原件,发现证明原件中加有“次品”二字样,为此小王要求退货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服装买卖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合同的实质内容是要求被告保证出卖货物来源正规且无经济纠纷,就此合同义务被告并未违约。合同成立后,原告是经现场检验货物表示认可后自愿支付货款并收受货物,对此该笔服装交易是在双方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完成,亦即合同已履行完毕。原、被告所买卖的服装1元钱一件,“次品”二字并不影响双方对货物质量的理解,故对原告以此要求撤销合同等诉请,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