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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多位投资者无一盈利 地下黄金投资千万别碰

2019-08-30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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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编者按我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对我国黄金市场进行法定的管理和监督。然而,由于黄金兼具商品和金融属性,在黄金投资市场表现出更多的是金融产品的交易特点。目前我国的黄金投资产品包含现货和期货,参与主体有金商、银行、期货公司、黄金矿山等各

  编者按 我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对我国黄金市场进行法定的管理和监督。然而,由于黄金兼具商品和金融属性,在黄金投资市场表现出更多的是金融产品的交易特点。目前我国的黄金投资产品包含现货和期货,参与主体有金商、银行、期货公司、黄金矿山等各类商业机构,从政府部门管理属性来说,归口的部门有银监会、证监会、发改委等国家经济部门。由于各主管机关的监管权力相对分散,致使对非法黄金期货交易的查办不够有力,导致此类案件时有发生。

  黄金投资方面的法律不完善是我国黄金投资者保护不力的重要原因。我国需要针对黄金交易方式、交易场所、黄金交割管理及投资人权利保护等方面加快完善法律制度。同时要提高监管能力,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黄金周”长假中,国际黄金市场重演了2005年、2007年、2008年同期的“黄金”行情:投机盘推动现货黄金于10月5日开始大举上涨,10月6日晚间首次冲破了1032美元/盎司的历史最高点,连续三日创新高,截至10月8日下午,最高上冲至1059美元/盎司高位。

  连续飞涨的金价不仅吸引了投资者的目光,也刺激着一些地下炒金者敏感的神经,地下赌金又见活跃。据了解,今年以来,仅浙江省杭州市检察机关就已办理包括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黄金公司)在内的3件非法经营黄金期货案,涉案金额均在千万元以上。而近日开庭审理的张勇非法经营黄金期货案,涉案金额竟高达583亿元。

  550余位地下炒金者无一盈利

  8月12日,由公安部督办,非法获利超过1.1亿元,有“国内地下炒金第一案”之称的世纪黄金公司非法经营一案,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2005年4月,张勇通过虚假出资注册成立世纪黄金公司,并自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2005年7月,公司开始非法经营黄金期货。但是,世纪黄金公司的黄金交易只通过公司网络系统进行,与国际黄金市场并不接轨,只大致按国际即时金价的浮动报价,供客户参考。尽管世纪黄金公司在合同和宣传资料中处处规避“期货”这样的敏感字眼,其网上交易平台上从事的经营活动实际上跟期货交易别无二致。客户向公司账户汇款后,获得该公司网站交易系统中的账号和等额定金,进行无实物交割的黄金合约集中交易。客户可以选择买进或者卖出,该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同时充当买方和卖方,按每笔交易向客户收取“网络使用费”和“仓储费”。交易时,客户可将资金放大50倍甚至100倍,当客户在炒金过程中亏损额达到所缴定金的80%还不补进定金时,该公司可以实施强行平仓。

  起诉书称,截至2008年6月26日案发,世纪黄金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共有客户1217个,产生交易176579笔,放大后交易总额为583.2亿元。

  法庭调查显示,三年间,世纪黄金公司共向客户收取黄金交易定金2.75亿余元,从中获取利息(即“仓储费”)和手续费(即“网络使用费”)共计1.1亿元。相关部门事后对本案550余位客户进行调查,发现无一人炒金盈利。

  地下黄金对赌弥漫网络

  “张勇案是典型的在内地自设交易平台的非法地下黄金交易行为。”富源金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刘洋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地下黄金交易的另一种类型是,香港和境外公司在内地设立代理机构,从事黄金对赌交易。

  刘洋溢说,地下黄金公司一般是指以投资黄金交易为宣传,参照纽约或者伦敦现货黄金价格走势,和客户进行对赌的黄金公司和投资公司,自己不但充当经纪商、交易所,还充当客户的对手盘。

  记者在网上随意输入“炒金”、“黄金公司”或“黄金交易”等来搜索,大批量的黄金公司广告立马浮现眼前。“24小时交易”、“投资门槛低”等成为常用的宣传字眼。[page]

  “做黄金最大的好处是波动大,投入小,放大倍率大。”一家黄金公司的网上客服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做的是伦敦黄金,交易信息是从具备伦敦金交所会员资格的香港公司过来的,投资者只要交一点点定金,放大倍率可以达到50倍甚至100倍。“只要看对方向,1万元很可能马上变成100万元。”

  这样的诱惑无疑是巨大的。在去年张卫星炒金爆仓后,就有不少投资者表示,虽然会出现顷刻间爆仓出局的风险,但地下炒金高额的回报率和无比刺激的快感,却依然吸引着他们继续进行这可能是一本万利的交易。

  吸引投资者目光的还不仅这些。记者调查发现,为获取投资者的信任,地下黄金公司一般将总部设在北京、上海、杭州、厦门和深圳等经济发达的中心城市,办公场所往往装修豪华,规模大,办有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给人的感觉是公司背景和实力强大,资金安全。同时,这些公司及其代理商还和期货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金矿建立合作关系,并进行宣传,给人感觉正规化、专业化;并在各大门户网站发表金评,宣传黄金投资的保值增值功能,鼓励客户炒金。此外,一些地下黄金公司还大力发展代理商,通过简单培训后立即冠以代理商销售人员“资深理财师”或“黄金分析师”的名号,并给予高额提成。这样,只讲收益不提风险的广告就遍布短信和网络。而一批又一批的投资者就是在诱惑之下开始进行貌似投资的对赌交易。

  业内人士介绍,对赌平台都是有后台管理员的,客户持仓、交易情况以及更改密码等行为,后台管理员看得一清二楚,所以公司要对赌,客户是怎么也赢不了的。另外,资金风险也很大,如果将钱汇到我国香港或者境外,很可能有去无回,遭遇信用风险。

  专家:别当只挨打的“黄盖”

  近年来,违法黄金期货交易在内地频频发生,爆仓成为地下黄金公司的一大特点。而每次爆仓,都会有一批投资者血本无归。

  业内人士透露,地下炒金的投资者大多数都明知自己进行的是不正当交易,但是在地下黄金公司夸大收益的宣传和高额回报的诱惑下,很多投资者成了愿意挨打的“黄盖”。

  据了解,虽然我国交易所和银行渠道的交易品种日渐丰富,但投资者普遍反映交易成本较高,交易工具更不能满足投资需要,这就给了地下黄金公司的生存空间。

  “内地地下黄金交易屡禁不止的另一原因是,目前黄金市场法规缺失,没有任何涉及到黄金非法投资交易的条文,因而对于黄金市场的违规者,只能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而非法经营罪最多判有期徒刑3年。”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高子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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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招分辨地下黄金公司

  虽然地下黄金公司打着 “金交所会员代理商”等幌子招揽投资者,但在富源金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刘洋溢看来,投资者可以从4个方面来分辨其是否为地下黄金公司。

  一是看黄金公司的投资杠杆。按照相关规定,国内从事黄金期货业务的公司的投资杠杆不能超过15%,而地下黄金公司则往往将保证金放大20倍、50倍甚至100倍,明显违反规定。

  二是看报价方式。除了银行推出的纸黄金交易业务,正规的黄金交易公司一般依照国内的报价单位 (元/克)来报价,而地下黄金公司的报价单位都是美元/盎司。同时,国内交易所报的都只是最新成交价,而地下黄金公司则往往报出卖出价和买入价,以便他们与客户进行场内对赌交易。

  三是看是否24小时交易。24小时交易是地下黄金公司宣称的优势所在,也是其一大典型特征。国内除了银行的纸黄金外,是不可能有24小时交易的。例如,上海黄金交易所每天进行3次交易,到凌晨2点半就收市了。

  四是看资金往哪里打。投资者需要谨记的是,资金不能出境。一旦出境,就不受国内法律的保护,如果出现纠纷,需要到国外去追讨损失。[page]

  刘洋溢说,目前我国合法的炒金渠道也有不少。例如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投资者可以通过其会员单位进行黄金延时交割业务。同时,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银行买卖纸黄金,或者购买金条等实物黄金,也可以通过买卖黄金股(如山东黄金、中金黄金等)来进行黄金投资。他提醒投资者,期货市场不允许存在二级代理行为,任何黄金公司或投资公司所代理的黄金期货均为非法行为,投资者应谨慎选择。 (聂国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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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通过平台向投资者借款,到期的投资者不偿还,我想起诉投资者法院能受理多少开庭,投资者在深圳我在深圳起诉还是在哈尔滨起诉
到期不还,债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偿还借款。若借条有约定管辖地,则按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则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提起诉讼。 提起民事诉讼时需准备:民事起诉状,对方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即对方欠款的证据)。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对于不予受理的,会作出裁定书;若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受理立案后,会安排时间开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并会出具延期审理通知书。人民法院在审理结束的,会依法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会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当事人若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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