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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审批管理规定

2019-01-11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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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管理,简化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是本市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管理

  ,简化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是本市中

  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主管机关。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设在

  开发区内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管理工作(市经贸

  委和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审批机构)。

  第三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以下简程合同、章程

  )的起草和签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

  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

  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条 向审批机构报送合同、章程时,应同时报送下列文件、证件

  :

  (一)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三)经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包括附件)、章程;

  (四)合营各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五)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及董事简历;

  (六)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第五条 审批合同、章程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及我市经济发展规划;

  (三)是否符合国际惯例;

  (四)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明确,是否贯彻了平等互利的原

  则;

  (五)合同、章程是否依法成立。

  第六条 审批机构在第四条所列文件资料齐全之日起二十日内,按审

  批权限决定是否批准或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合同、章程批准后,由批准机关颁发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批准证

  书。

  第七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领到批准证书后,应在三十日内到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中外合资、合作经

  营企业到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办理),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经营期内,其投资总额、注册资

  本、经营范围、合营对象、董事会的组成、法定地址等合同、章程的重要[page]

  内容变更,应经原审批机构审批,并到原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变更登记。

  第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各方如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在合

  营期满前一百八十日,向审批机构报送由合资、合作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

  延长合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审批权

  限予以批复或转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

  第十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营期满,或在经营期内出现法律

  或合同、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需要解散时,应由企业董事会提出解散申

  请书,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

  人在本市投资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其合同、章程审批,参照本规定

  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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