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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合作条件

2019-01-12 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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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1.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为何种组织形式的企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以其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1.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为何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合作条件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有何不同?

  答: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规模,需要投入的资金总和。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注册资本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作各方约定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

  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有哪些?

  答: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合作条件是指合作者提供的不动产和其它财产权利,包括:土地使用权,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它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等财产权利。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合作企业的财产,不以货币的形式表示,但应做辅助登记,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中国合作者所提供的投资和合作条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进行评估的,应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作为合作谈判依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外国合作者的出资比例有何规定?

  答: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不得低于中国和外国合作者投资额之和的25%。

  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4.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有何规定?

  答:根据198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page]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同时,该规定还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应按该规定执行。

  同时,该规定还指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参照该规定执行。

  5.对中外合作企业的投资和出资条件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6.对中外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

  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合作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未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一方,应当向已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7.中外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出资证明书由谁出具?其内容包括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合作各方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后,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作企业据以发给合作各方出资证明书。[page]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作企业名称;

  (2)合作企业成立日期;

  (3)合作各方名称或者姓名;

  (4)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内容;

  (5)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日期;

  (6)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抄送审查批准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8.中外合作企业合作各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的权利时,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转让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9.在哪些情况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能增加或减少其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答:根据1995年5月2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1)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金数额的;

  (2)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

  (3)企业在合同或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其调整后的投资总额小于该最低规模的。

  1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具体程序有哪些?

  答:根据1995年5月2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应当遵照以下具体程序:

  (1)企业如需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应向审批机关提交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和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详述缩小生产、经营规模的理由及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数额,并附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和营业执照副本。

  (2)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初步答复。企业应当自原审批机关就同意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做出初步答复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企业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page]

  (3)企业经3次公告后,向原审批机关提交公司在报纸上三次登载公司调低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原审批机关在做出批准决定后,应将决定同时抄送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或海关等有关部门。

  (4)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的30日内,按规定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企业按原投资总额免税进口设备、原材料等的金额超过减少后的投资总额的,应报请海关审核是否需要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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