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投资和提供合作条件之间有什么关系?那收回投资与不再提供合作条件是一回事吗?
为合作企业提供经营所需的便利,比如利用自身的特殊优势促使合作企业与其他企业达成某些经营上的合作或某项交易之类的(当然是公平合法的合作和交易,没有损害任何一方利益),这种属不属于“合作条件”?
关于执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说明
投资是指合作者用货币、建筑物、机器设备或其它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的出资。
合作条件是指合作者提供的不动产和其它财产权利,包括:土地使用权,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它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等财产权利。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合作企业的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