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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2019-01-11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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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项名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受理机构:工商分局项目类型:行政许可事项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申报要求:申报范围:企业;公民个人;其他组织申报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审批机关批

  事项名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受理机构:工商分局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申报要求:申报范围: 企业;公民个人;其他组织

  申报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办结

  申报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合同、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任职文件原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仅限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9)、发起人协议(仅限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10)、筹办公司财务审计报告(仅限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11)、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仅限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企业及基金管理公司);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经营范围中不需经过前置审批的毋需提交);

  (13)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经营期限已满的除外);[page]

  (3)、董事会决议;不按规定出资的合营企业,可不提交董事会决议,提交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及守约方申请注销的文件。

  (4)、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5)、税务机关和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分支(办事)机构已注销的证明(无分支机构的毋需提交);

  (7)、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毋需审批的,可不提交);

  (3)、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4)、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营业场所或地址使用证明;

  (7)、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5、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6、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办事)机构,应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企业);

  (3)、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4)、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证)和公章;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承诺时限:3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一、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

  企业法人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本(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本(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page]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一百元。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一百元。

  (二)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三、年度检验费标准

  企业年度检验每户收取五十元。

  四、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收费标准

  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五十元。

  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十元。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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