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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有限公司等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

2019-01-12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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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情况的通知》,整改具体要求是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方出资或分利比例达50%以上,连锁店、仓储式商场必须由中方控股。2001年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

  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情况的通知》,整改具体要求是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方出资或分利比例达50% 以上,连锁店、仓储式商场必须由中方控股。2001年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1)787号],要求对相关企业严格按照《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进行整改。2001年10月15日,原告和两被告签订了《服务合同》,称根据上述两整改通知规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股东均须符合一定的资格要求,现因服务公司作为广源好又多的合作中方不具备入股合营的条件,故中方应退出合作公司,中方愿意退出合作公司但仍愿继续为合作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该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公司继续为广源好又多提供有关政策咨询,继续协助广源好又多处理其他相关事宜;广源好又多每年支付给服务公司33万元服务费,每三年递增10%,支付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万诚公司对服务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违约责任:广源好又多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付款之规定向服务公司支付滞纳金;服务期限至 2027年3月28日止,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提交法院裁决。同日,服务公司在《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好又多(广源)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整改方案》上签字盖章,该整改方案规定将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广源好又多、广州市好又多广雅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合并成立广州好又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公司作为广源好又多老股东,因不完全具备中外合资商业企业的中方企业条件而退出,新公司股东由中国友谊集团公司、广州信和集团有限公司和BOUNTEOUSCOMPANYLIMITED组成。2003年前述三新股东和万诚公司、南京纺织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取代参与整改的协议》,约定广州信和集团有限公司在前述整改协议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南京纺织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概括承受。2004年4月20日,商务部作出商资批(2004)522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合同、章程并通过整改的批复》:同意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投资者变更为中国友谊集团公司、南京纺织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和BOUNTEOUSCOMPANYLIMITED,同意上述三方于2003年6月20日根据整改方案重新签订的合资合同和章程;原广州市好又多广雅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广源)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应尽快注销。2006年5月11日,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广源分公司成立。被告广州市(广源)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2006年6月12日工商登记资料则显示其目前状态为已开业企业。[page]

  根据合作合同的约定,广源好又多已向服务公司支付1998年至2000年的固定利润。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广源好又多向服务公司支付了2001年至2003年的服务费共99万元。2005年3月,广源好又多向服务公司支付33万元,服务公司出具的发票注明:广源好又多 (2005年协办费),部分发票上原注明为2004年协办费后更改为2005年协办费,招商银行出具的借记通知摘要上则注明此33万元为2004年协办费。服务公司称此为2005年的服务费,万诚公司和广源好又多均称此为2004年服务费。

  2005年1月23日,广源好又多曾致函要求服务公司协助相关政府部门解决货车和免费购物巴士通行广园路、白云大道的问题。

  万诚公司和广源好又多分别于2005年5月19日、2005年7月6日向服务公司发出《解除服务合同的函》、《关于解除服务合同的函》,函中称服务公司未提供任何约定的服务,且当前我国的投资政策处于公开和透明之中,服务合同存在的背景条件和基础已经全部发生改变,已无继续履行的现实需要,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法院对被告广源好又多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向法院提供担保,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被告广源好又多财产进行保全。

  法院认为,因万诚公司为香港企业,本案为涉港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应参照涉外案件处理。因本案争议涉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法院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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