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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经营管理自主权几个问题的探讨

2019-01-12 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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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全国国营工业企业扩大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试点,从1978年第四季度开始,至今已进行了三年多的时间,大多数企业都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果。从1981年第二季度开始,许多省、市、自治区,迫于落实财政任务的需要,...

  全国国营工业企业扩大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试点,从1978年第四季度开始,至今已进行了三年多的时间,大多数企业都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果。从 1981年第二季度开始,许多省、市、自治区,迫于落实财政任务的需要,较普遍地推行了以利润盈亏包干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制。据统计,到同年八月底为止,全国县属以上国营工业企业中,已推行各种形式经济责任制的约占65%(包括6,000多个扩权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实质上是企业扩权的继续和发展。在企业扩权实践过程中,提出了一系列理论和政策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解决。本文仅就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地位,企业扩权的客观依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权利的界限和“自负盈亏”问题,以及企业扩权与各经济管理部门体制改革的同步配套等问题,发表一点浅见,向同志们请教。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地位和企业扩权的客观依据

  在关于体制改革问题的讨论中,有一种带比较普遍性的意见,是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价值规律作用的要求,企业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搞活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等方面来论证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必要性。这种意见有它正确的方面,但在扩权试点实践中产生的一些问题,也证明它不够准确和全面。

  就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地位来说,以前说它是一个基本的生产经营单位,但不承认它是商品生产者;“文革”中只讲企业是阶级斗争的阵地,连生产经营单位也不提了;现在承认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实质上是承认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交换的生产资料也是商品,这在理论上,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但是,相对独立商品生产者的提法,能完整地表达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吗?全民所有制企业扩权,仅仅因为它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吗?如果未来商品生产消亡了,难道企业就可以无权吗?就可以成为任人拨弄的算盘珠吗?显然,这些问题是很需要研究的。

  我认为,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地位,完整的提法应包括互相联系的两个方面:它首先是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直接管理者和使用者;同时又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自然,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应当有独立的经营管理自主权,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也应有相对独立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但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扩权的客观依据,并不仅仅因为它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扩大企业自主权,从根本上说来,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要求。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意味着全体劳动人民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劳动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在对生产资料的管理和使用上,主要是通过两个途径来实现的:第一,由社会生产指挥中心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对属于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行使宏观的管理、调度之权;第二,每个劳动者有权直接参与对自己所在单位的生产资料的管理和使用。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否则,就与劳动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从而与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相违背的。可见,扩大企业权力,使企业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仅是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要求,而且也是巩固全民所有制、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公有制优越性的要求。

  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本质问题是要调整各个方面的权力和物质利益关系,建立由中央到地方、企业和劳动者个人的层层责任制,使全体人民在不同的岗位上,从不同的角度,发挥主人翁的作用,关心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在扩大企业自主权过程中,要使企业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要承认企业有一定的独立的经济利益,使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得到物质利益上的好处;但是,体制改革所涉及到的物质利益,根本上还是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当前在工业企业推行经济责任制,可以称之为“扩责”,“扩责”和“扩权”实质是一个东西,都要做到责、权、利三结合,中心问题是“责”,就是对全社会的公共利益负责。在旧体制下,企业无权无责,不利于搞好生产和经营管理,不关心经济效果的提高,首先有损于全社会的公共利益;扩大企业自主权和实行经济责任制以后,使企业职工的物质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联系起来,加强企业和职工对搞好生产经营的责任感,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根本目的还是为了提高全社会的公共利益。所以,在体制改革试点的过程中,无论是确定利润留成比例、包干基数和利润超收分成比例,还是规定企业基金的使用方向,以及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都要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不能把企业利益和个人利益摆在国家利益之上,更不能只讲企业利益不讲国家利益。如果不是首先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出发,而仅仅从商品生产者出发来讲扩权和实行责任制的客观必然性,容易片面强调企业的物质利益,而忽视全社会的公共利益。这在改革试点实践中,已出现了一些苗头,如有的企业尽量压低包干基数和利润超收部分上缴比例。甚至出现少数企业为了谋求企业的局部利益,不惜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政策法令,采取非法经营手段,偷税漏税,抬高物价,截留税利,滥发奖金和补贴,损害国家利益的错误做法。

  企业扩权和实行经济责任制,不仅是为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和搞活微观经济;而且也是为了正确地实行计划指导和宏观的经济决策。社会主义现阶段还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市场对社会生产仍起一定的调节作用。在实际经济工作中,要很好地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必须使企业具有与其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地位相适应的权力。如果企业无权,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听命于各级领导机关的指令,就根本谈不上市场调节。同时,企业又是生产力各种要素结合的直接组织者。本企业中生产力诸要素(劳动者、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的状况,如何使本企业生产力诸要素得到正确的结合,怎样挖掘本企业的潜力,提高经济效果,企业往往比远离生产的领导机关清楚得多。要把企业的这种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也必须使企业具有一定的权力,按照取得最佳经济效果的原则,使用自己所掌握的人力、物力、财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社会主义经济,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和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效果如何,不仅取决于各个企业的努力,还有赖于国民经济各综合部门的计划指导和宏观决策。正确认识和充分尊重企业所应有的权力,是正确确定中央和地方综合部门(如计划、物资、劳动、物价、财政等部门)职权范围的基础。企业权力以内的事,中央和地方综合部门就不要过多干涉;企业权力以外的事,才是中央和地方各综合部门的权力发挥作用的场所。这样,中央和地方综合部门,才有可能集中精力做好自己应做的事。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权力界限的合理确定,有利于正确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并且由于扩权,企业和劳动者具有一定的责任、权力和利益,使得企业会主动地接受国家宏观决策的正确指导,抵制那种违反客观规律、不利于生产发展的“瞎指挥”。当然,不能认为企业的权力越大越好,应在扩权试点实践中找到一个合理的结合点,既有利于企业搞活微观经济活动,也有利于国家加强计划指导和宏观控制。如果离开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公有制经济,仅仅从商品生产者的地位出发来论证扩权的必要性,就容易造成片面强调市场调节和搞活微观经济,而忽视甚至否定国家计划指导和宏观决策的作用。[page]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权力的界限和自负盈亏问题

  在扩权试点和推行工业经济责任制中,采取的形式之一,就是对大中型国营工交企业实行“以税代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到目前为止,全国各地共有200 多个企业搞“自负盈亏”试点。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权力、责任和利益能否扩大到自负盈亏的程度,实际经济部门和经济理论界一直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自负盈亏是企业扩权和经济责任制发展的必然趋势;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不能实行自负盈亏,如果实行了,就意味着所有制关系的倒退。经过近三年改革试点的实践,现在应当怎样看待全民所有制能否实行自负盈亏的问题呢?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点是需要指出的:

  1.全民所有制企业要能实行自负盈亏,绝不是简单的利改税问题,而是涉及到一系列基本经济权力、经济责任和经济利益问题、既然你要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自负盈亏,你同时就得承认它有权想方设法增盈避亏。从“负盈”来说,企业为了更多的增加盈利,除了要改善经营管理,搞好技术改造和加强经济核算外,还需要拥有下列各项权利:第一,为了保本和维持简单再生产,企业应有权支配全部折旧基金,更新固定资产;第二,为了把自己掌握的资金投放在最有利的产品的生产上,企业应有权决定生产方向和实行转产;第三,为了增加盈利,避免积压和亏损,企业应有权决定产品的价格,短线产品可以提价,长线产品可以降价;第四,企业对自己生产经营的总成果——剩余产品,有分配或处置之权,这里又涉及到进行积累、扩大再生产的权利和提高本企业职工福利待遇、工资收入的权利;等等。从“负亏”来说,企业负有重大的经济责任:第一,在企业经营出现微利和保本的情况下,仍需按照经济法令规定的税种和税率缴纳税款,这必然要影响到职工福利和奖金的减少;第二,在企业经营出现亏损的情况下,不仅会影响到职工的福利和奖金,甚至连基本工资也可能发不出来;第三,如果发生资金亏损、企业倒闭的情况,企业职工(特别是企业领导人)还要负经济的乃至法律的责任;等等。要是脱离上述基本经济权力、经济责任和经济利益的合理确定,要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自负盈亏,事实上是做不到的。目前扩权试点的“自负盈亏”,实际上是利润分成的一种形式。实行“自负盈亏”试点的企业与其他实行利润分成的企业,主要区别在于把上缴利润改为上缴所得税,而在基本经济权力和经济责任上,没有什么根本的不同,所以谈不上自负盈亏。首先,当前搞“自负盈亏”试点的企业,一般都是供产销条件好、税利都缴得起的盈利企业。并且在确定所得税和调节税税率的时候,实际上是保了这类企业实行利润提成时的既得利益。据调查,某轻机公司,1979年1—7月企业留利占利润总额的11%;1980年实行“自负盈亏”试点后,1—7月企业留利占利润总额的16。5%。再如有一个省的五户企业,1979年1—7月留利占利润总额的13。5%;1980年实行自负盈亏后,1—7月企业留利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上升到23。5%。因此这些搞“自负盈亏”试点企业,一般地说,只存在盈利问题,不存在亏损问题。[page]

  其次,实行“自负盈亏”试点企业所分得的利润,尽管比实行其他利润留成形式的企业的所得比重要大一些,但总的说,相差不很大;企业实现的利润,也是绝大部分或大部分,上缴国家财政。这就是说,企业对于自己创造的剩余产品,能够支配用于扩大再生产和提高职工生活的部分是很有限的。还有,当前有些实行“自负盈亏”试点企业不仅在支配剩余产品、搞扩大再生产方面的权力是有限的;而且连保本和维持简单再生产的权力也没完全拿到。这些企业对自己的折旧基金所能支配的也只有70%,其余部分由国家和地方调济使用;并且现行折旧率很低,还有相当部分的折旧基金以利润或税收的形式上缴国家。再次,从当前外部经济条件来看,企业也不可能实行自负盈亏。一个企业是盈利,还是亏损,不仅仅与本企业的职工劳动有关;物价的高低,税制的情况,国家投资的多少,自然资源的好坏,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会发生决定性的影响。特别是,在物价、税制不合理现象没有根本改变之前,如果有的试点企业真的发生亏损了,企业也无法完全负担亏损的责任。总之,当前实行“自负盈亏”试点的企业,实质上不是自负盈亏,最多可算做“盈亏责任制”。

  3.在当前全民所有制企业扩权试点中,应当用“以税代利”的提法取代“自负盈亏”的提法。既然实行“以税代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试点的企业,实质上不是“自负盈亏”,而是利润分成的一种形式。所以,我认为,在实行这种试点的企业,应取消“自负盈亏”的提法,称做“以税代利”就可以了,这样才是名副其实。如果经济政策中使用的范畴、概念,名不副实,仅仅是使起来简便,听起来好听,实际上做不到,那对经济发展不仅无利,反而有害。在当前经济条件下,有的实行“自负盈亏”试点企业的盈利率偏高,可能主要是由于价格偏高等外部原因造成的,企业并没有做出相应的努力;但企业仍然会认为,不是说实行“自负盈亏” 吗,多收了,就应该多分多得。如果发生相反的情况,有的个别试点企业真的发生严重亏损了,尽管说是“自负盈亏”,但企业也无法完全承担亏损的责任,最后还得国家兜着。可见,当前实际上不是“自负盈亏”,你硬说它是“自负盈亏”,这种名不副实的做法,不利于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4.今后全民所有制企业扩权,能否扩大到“自负盈亏”的程度,这有待于体制改革进一步实践来证明。比如,使用企业折旧基金、更新固定资产的权力,是完全给企业好呢?还是大部分给企业,国家掌握一部分调济使用,作为实现综合平衡的一种手段好呢?再如,企业要不要拥有进行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权力?现在大体上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进行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权力,应当完全交给企业。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践证明,这种办法虽然有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但在生产建设上容易产生盲目性,不利于国家进行综合平衡。另一种意见认为,企业只要拥有进行简单再生产的权力就可以了,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权力,应完全由国家掌握。国内外实践也证明,这种办法,既不利于发挥企业的积极性,也容易造成基本建设规模过大,引起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失调。第三种意见认为,进行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权力,主要部分归国家,同时企业也应掌握一部分,这样既有利于国家实现综合平衡,也有利于调动企业在生产建设上的积极性。我们认为,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然而,在积累和扩大再生产问题上,划分国家权力和企业权力的合理界限在哪里呢,这更需要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实践来回答。还有企业生产方向和产品价格制订权,如果完全放给企业,必然造成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和比例失调;如果完全由国家掌握,不利于搞活经济和实现产需结合。在这些方面,国家与企业权力的合理界限,也需要实践来解决。[page]

  三、企业扩权与各综合经济部门、主管部门体制改革试点的同步配套问题

  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使企业具有作为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直接管理使用者和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应有的权力,就要求国民经济各综合部门和主管部门下放一部分权力。同时,在企业拥有经营管理自主权和实行市场调节的形势下,国民经济各个领导部门怎样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对企业进行恰当、有效的管理,也是扩权试点提出的重要问题。而国民经济综合部门和主管部门要真正做到“还权于企”,并在新的情况下搞好对企业的管理,也就意味着这些部门本身体制的改革。企业扩权与国民经济各个综合部门、主管部门的改革,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所以,要使整个国民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能够成功,必须使企业扩权与各综合部门、主管部门的改革做到同步配套。否则,企业扩权就要受到很大的局限。或者有的权力名义上已扩给企业,但实际没有实现;或者有的企业脱离宏观决策的指导,盲目使用自己拥有的权力。这两方面的问题,在当前企业扩权试点实践中,都是存在的。

  当前在体制改革试点的同步配套方面,至少要抓紧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计划指导的问题。在实行企业利润分成和市场调节以后,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盲目生产和重复建设的情况,迫切要求加强计划指导。现在要搞好对计划体制改革和加强计划工作问题的研究,不仅在理论上讨论,而且要从政策上对各类不同产品生产怎样搞好计划指导,划出一些具体“杠杠”来。第二,关于经济立法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当然,要想在体制改革试点初期就拿出一套完整的经济立法来,那是不可能的。但是,可以随着企业扩权的深入发展,每一步都制定一些明确的暂行法规,使企业明确哪些事情是合法的可以做,哪些事情是违法的不能做,并且在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各经济部门,各经济部门之间发生经济纠纷时,可以作为仲裁的依据。第三,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人民生活稳定的条件下,尽早地搞好物价和税制的改革。改革可以是逐步的,哪部分条件成熟先改哪部分,物价一律冻结不是个长远之计。这个问题不解决,妨碍企业实现责、权、利的正确结合。第四,要搞好银行的改革试点,充分发挥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调节和监督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的计划经济。不仅发展生产力要有计划;而且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管理体制也要有计划。把体制改革计划,作为整个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搞好体制改革试点的同步配套,就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计划指导,克服盲目性,增强自觉性。要研究制订体制改革的长远规划、总体方案和实施的具体步骤;要加强对体制改革理论问题的研究;要有一个统一的强有力的体制改革的领导机构,以推动扩权和整个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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