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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中外合资经营合同、返还投资款纠纷

2019-01-10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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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尔雅公司)与被告香港慕尔丝宝化妆品企业公司(下称香港慕尔丝宝公司)、被告慕尔丝宝(湖北)日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慕尔丝宝湖北公司)终止中外合资经营合同、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本院追加黄石市食品总公司(下称食品公司)为本

  原告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尔雅公司)与被告香港慕尔丝宝化妆品企业公司(下称香港慕尔丝宝公司)、被告慕尔丝宝(湖北)日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慕尔丝宝湖北公司)终止中外合资经营合同、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本院追加黄石市食品总公司(下称食品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8月1日、9月18日、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美尔雅公司的代理人孙锴、闵卫华,香港慕尔丝宝公司的代理人王滋楚,食品公司的代理人王矿义、李太平到庭参加诉讼,慕尔丝宝湖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尔雅公司诉称,香港慕尔丝宝公司与美尔雅公司、食品公司于1999年8月签订合资经营湖北美宝日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合营公司)合同(下称合营合同)并制定章程,约定美尔雅公司以现款(人民币,下同)500万元,香港慕尔丝宝公司、食品公司分别以土地及厂房折价400万元、100万元合资设立合营公司。同年8月9日,香港慕尔丝宝公司以其子公司慕尔丝宝湖北公司名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营业执照时,出具《关于企业重大变更,申请更换营业执照的报告》,称慕尔丝宝湖北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变更名称为合营公司。2000年6月,因外地当事人起诉慕尔丝宝湖北公司和合营公司,美尔雅公司方明了真相。香港慕尔丝宝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虚假报告,将慕尔丝宝湖北公司更名为合营公司,转嫁债务,属欺诈行为。为维护美尔雅公司的合法利益,请求对合营公司进行清算,收回投资款500万元,判令香港慕尔丝宝公司赔偿损失29万元。美尔雅公司起诉后,变更合营公司清算的诉讼请求为终止合营合同。

  美尔雅公司的代理人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在本案开庭审理时,提交的证据有:

  证据1,合营合同证明:①美尔雅公司、香港慕尔丝宝公司、食品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成立合营公司。②美尔雅公司出资500万元现金,香港慕尔丝宝公司出资400万元、食品公司出资100万元,均为土地使用权及厂房。按出资额分享利润分担风险。③责任:美尔雅公司招聘人员;香港慕尔丝宝公司办理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手续;食品公司负责委托事宜。④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手续,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可提起诉讼。

  证据2,合营公司章程,证明:①美尔雅公司、香港慕尔丝宝公司、食品公司于1999年8月在黄石签订合营公司合同,制订合营公司章程。②新成立的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黄石市团城山经济技术开发区8号小区。③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1)修改公司章程;(2)公司合并。[page]

  证据3公函,证明:1999年8月4日美尔雅公司委派罗日炎、胡晓光、陈政华、龚月华为合营公司董事。

  证据4通知书,证明1999年8月4日、8月6日黄石市工商局、湖北省工商局核准合营公司名称。

  证据5,1999年8月9日合营公司董事会决定证明:①新组建的鄂港合营公司投资1000万元,其中美尔雅公司投资500万元,香港慕尔丝宝公司投资400万元,食品公司投资100万元。②合营公司由美尔雅公司派董事4人,香港慕尔丝宝公司派董事2人,食品公司派董事1人,组成董事会。罗日炎为董事长,古奋飞为副董事长、总经理,胡晓光为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方荣贵为董事兼副总经理。杨洲为美尔雅公司派往合营公司的职员。

  证据6,1999年8月9日,慕尔丝宝湖北公司《关于企业重大变更,申请更换营业执照的报告》,证明:我公司系香港慕尔丝宝公司独资兴建。1996年2月,公司变更名称为慕尔丝宝湖北公司,购置土地使用权17亩,兴建五层工业厂房和综合试验楼各一栋,又在市开发区投资兴建慕尔丝宝花园及其他安居工程。这些投资一时均未产生收效,使资金占用巨大,周转困难。公司找美尔雅公司、食品公司协商,共同在本公司的基础上组成合营公司。由于公司实施资产重组,特申报变更企业名称为合营公司。

  证据7,1999年8月9日慕尔丝宝湖北公司董事长古奋飞签名办理注册登记的变更登记表,原登记企业名称慕尔丝宝湖北公司,变更登记企业名称为合营公司。

  证据8,1999年8月11日,湖北省政府以外经贸鄂审字(99)6154号核发合营公司批准证书;国家工商局以企合鄂黄副字第000103号核发合营公司法人执照;杨洲将方荣贵办理合营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以美尔雅集团投资部名义装订成册,向合营各方移交,并办理交接书;证明该公司办理的相关手续。

  证据9,1999年8月12日,美尔雅公司、香港慕尔丝宝公司、食品公司关于合同、章程的补充说明证明:①香港慕尔丝宝公司中四坊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383.12万元,厂房等的评估价值为450.18万元,计833.3万元。②香港慕尔丝宝公司的实物资产833.3万元中,以500万元作为投资。500万元中又划出100万元给食品公司作为投资。另外333.3万元,作为香港慕尔丝宝公司欠市建行货款300万元和11个月的利息,计冲抵330.92万元,该债务由合营公司承担,333.37i元的实物资产所有权归合营公司。③有关上述土地使用权购买中和兴建厂房发生的其他一切债权债务由香港慕尔丝宝公司承担。④本补充说明与合同、章程有同等效力。

  香港慕尔丝宝公司辩称,①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②美尔雅公司请求法院主持清算无法律根据。③美尔雅公司指控香港慕尔丝宝公司提供虚假报告,进行变更登记,转嫁债务没有法律根据。我方没有理由承担美尔雅公司的损失。香港慕尔丝宝公司对美尔雅公司变更合营公司清算为终止合营合同的请求未答辩。[page]

  香港慕尔丝宝公司的代理人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在本庭公开开庭审理时提交的证据,与美尔雅公司提交的证据相同的有合营合同、合营公司章程,黄石市、湖北省工商局核准合营公司名称的批复、1999年8月9日合营公司董事会决定、慕尔丝宝湖北公司《关于企业重大变更、申请更换营业执照的报告》、企业变更登记表、省政府核发合营公司批准证书、国家工商局核发合营公司的营业执照、合同及章程的补充说明、申报合营公司材料交接书,此外,还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委托书,证明:1999年8月3日,香港慕尔丝宝公司委派古奋飞、方荣贵为合营公司董事。

  证据2批复,证明:1999年8月4日,美尔雅公司向黄石市团城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申请合资经营合营公司合同及章程批示的报告和黄石市团城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对该报告的批复。

  证据3授权书,证明:1999年8月5日,合营公司董事长罗日炎授权方荣贵为联络员。

  证据4出资证明书,证明:1999年10月28日黄石市会计事务所证明美尔雅公司、香港慕尔丝宝公司、食品公司三方资金于当日到位。

  证据5,2000年7月24日方荣贵的证词,证明:①合营公司成立前,由于我与市工商局、外经委等部门熟,古总(古奋飞)希望我参与。公司成立的所有资料、证件均在办成后,交由美尔雅公司投资部整理成册,分发给合营各方。②按规定合营公司是新成立的,应办新成立的公司手续。但由于以下三点考虑,在领取营业执照时采取了灵活的办法。(1)合营公司的注册地是沈下路中四坊,与慕尔丝宝湖北公司的注册地址相同,而慕尔丝宝湖北公司尚未建成投产,其资产已被香港慕尔丝宝公司投入到合营公司。(2)市政府曾专门下文,对独资公司在税收上有专门照顾,新成立的合营公司不能享受这优惠。如果成立的合营公司是由慕尔丝宝湖北公司更名而来,则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3)办理名称变更可以节省办证费用。出于以上考虑,经美尔雅公司投资部向有关方领导汇报后,便办理了名称变更的执照。

  慕尔丝宝湖北公司未到庭,未答辩,亦未举证。

  食品公司述称,①美尔雅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香港慕尔丝宝公司提供虚假证明变更工商登记。②企业登记过程中不符合规定,也应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变更,法院只有建议权。③请求驳回美尔雅公司第一、二项诉讼请求。

  食品公司在本案开庭时,未提交证据。

  香港慕尔丝宝公司反诉称,1999年8月,香港慕尔丝宝公司、美尔雅公司、食品公司合资经营的合营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不料2000年7月1日,美尔雅公司却以香港慕尔丝宝公司向工商局提供虚假报告,进行变更登记,提起诉讼。美尔雅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属滥用诉权。请求判令反诉被告美尔雅公司赔偿反诉原告香港慕尔丝宝公司损失150000元。[page]

  香港慕尔丝宝公司的代理人为证明其主张,在开庭审理时向法庭提交了如下反诉证据。

  2000年7月14日,香港慕尔丝宝公司与湖北回力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协商收取代理费人民币150000元。香港慕尔丝宝公司以此作为反诉损失的证据。

  美尔雅公司辩称,①香港慕尔丝宝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属欺诈行为,该行为应认定为无效。②合营合同第54条规定,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③香港慕尔丝宝公司反诉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美尔雅公司在法庭上对上述答辩未提供证据。

  食品公司对香港慕尔丝宝公司的反诉未答辩。

  开庭审理中,美尔雅公司、香港慕尔丝宝公司、食品公司对上述证据当庭进行了质证,三方对以下事实无异议:

  1.关于新成立合营公司。①1999年8月3日,合营合同约定,美尔雅公司、香港慕尔丝宝公司、食品公司在黄石共同投资,兴建合营公司。②1999年8月3日,合营公司章程规定,美尔雅公司、香港慕尔丝宝公司、食品公司合资新成立合营公司。③1999年8月9日,合营公司董事会决定,新组建鄂港合营公司。④2000年7月24日方荣贵的证词,证实按规定合营公司是新成立公司,应办理新成立公司的登记手续。

  2.合营合同。1999年8月3日,美尔雅公司、香港慕尔丝宝公司、食品公司签订合营合同。合同约定,美尔雅公司出资500万元现金,香港慕尔丝宝公司和食品公司出资400万元、100万元,均为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出资各方按出资额分享利润,分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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