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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合作企业解散、外资企业终止审批

2019-01-13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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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规程:1、申请材料齐全;2、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企业;3、申请材料必须用中文书写,外方提供材料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本;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

  办事规程:

  1、申请材料齐全;

  2、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企业;

  3、申请材料必须用中文书写,外方提供材料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本;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外资企业转报上级机关审批、备案;

  5、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属于应由上级部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资企业转报上级部门审批。

  所需材料:

  1、公司合同、章程终止申请书(2份);

  2、公司董事会决议(由公司所有董事签署)(3份);

  3、公司公告材料(1份);

  4、公司成立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和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批准证书及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6、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鲜章)(1份);

  7、工商局备案的董事会成员名单(1份);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1份);

  9、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1份)。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2001 年7月22日,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第九十条“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一)合营期限届满;(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六)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前款第(二)、(四)、(六)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三)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5 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第48条“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一)合作期限届满;(二)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三)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四)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五)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在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2001 年4月12日,国务院令第301号)第72条“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一)经营期限届满;(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四)破产;(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六)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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