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的审批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
4、《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期有关问题的意见》;(商法函[2004]7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6、国内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申报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一百八十日(规定期限)之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企业迟于“规定期限”提出延长经营期限申请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企业在经营期届满三十日之前(含三十日)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以受理其申请;企业在经营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及企业经营届满后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材料目录: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延长经营期限申请报告(原件);
2、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最近一次验资报告(复印件);
5、关于延长经营期限的董事会决议(如独资企业则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决议)(原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修改后合同、章程(原件,一式三份);
7、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文件。
说明:
1、上报材料中,外文资料需附中方译文(译者签字)。
2、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特殊行业或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项目主办单位在报批前申报各类手续。
办理程序:
办结时间: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限,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严格按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在当事人呈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