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批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在期满180天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的或不批准。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