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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普通清算的程序

2012-11-09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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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资企业应在终止之日起十五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2、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1、外资企业应在终止之日起十五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2、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清算委员会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债权人会议;

  (二)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三)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六)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七)分配剩余财产;

  (八)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3、自清算开始之日前的180日内,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无偿转让企业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本企业的债权。

  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

  4、自清算报告提交企业审批机关之日起10日内,清算委员会须向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清算结束,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其所保管的各项会计凭证、会计帐册及会计报表等资料: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中方投资者负责保管;中方投资者有二个以上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指定其中一个负责保管;

  (二)外资企业由企业审批机关指定的单位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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