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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原则的纳税筹划

2014-10-23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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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现行税法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以下四项原则,正确利用这些税法规定,有利于纳税人节约税收成本。(一)权责发生制原则的避税策略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

  现行税法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以下四项原则,正确利用这些税法规定,有利于纳税人节约税收成本。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的避税策略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中,以收益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为基础,凡属本期的发生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付,均作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不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均不作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

  纳税筹划的做法是:尽可能扩大本期费用权责发生额,缩小本期收入的权责发生额,以实现缩小本期应纳所得额,少缴所得税的目的。

  (二)财务调整原则的避税策略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这是处理计税与财务关系的基本规定。一方面,允许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征管税务机关备案;另一方面,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在计算纳税时,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的税收法规计算纳税。也就是说,当企业财务处理办法,税务部门不认可时,税务局有权按照税法的规定对企业财务决算结果进行调整,并按税务机关调整后的财务结果计算纳税。

  纳税筹划的做法:当企业按正常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进行账务处理应交纳的税款,比依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应交纳的税款还多时,企业就可以按不被税务机关认可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从而主动引导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税务问题进行调整,以此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此纳税筹划必须具备的条件:(1)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财务成果进行调整对企业有利,尤其是在税务机关内部有企业的“关系人”的情况下,更是可用此法。(2)税务机关不认可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对企业加强内部控制和进行细分的财务会计核算更有利。

  (三)独立企业原则的避税策略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都要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单独设置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会计凭证、账簿,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其与总机构或其他营业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都必须按照独立企业与第三方往来同样进行结算。

  纳税筹划做法:(1)通过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将费用分配到高税负地区,减少计税所得;(2)通过关联企业,采用是“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等转让定价手法,即高价购进材料、设备,低价卖出产品,或低价购入材料、设备,高价卖出产品的做法,将利润转移到低税负地区,减少实缴所得税。其做法是:转让定价方法。

  纳税筹划的前提是:(1)转移手法要合法,否则是逃税而不是积极合法的纳税筹划;(2)利润要转移到低税地区,否则将适得其反;(3)必须在关联企业之间,否则必然是非法的幕后交易,将有可能对企业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

  (四)所得的纯收益原则的纳税筹划所得的纯收益原则,是指在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中,准许扣除为取得所得而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以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筹划做法是:在纳税年度收入总额一定的情况下,尽可能增大成本、费用、损失,合法地使之最大化;或尽可能减少收入总额,以此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每减少1000万元的所得额,就可少交所得税3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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