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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2019-01-12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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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税收优惠1、外商企业所得税: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前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第五年减半征收。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或经省及省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在享受国家两免三减半的基础上,

  一、 税收优惠

  1、外商企业所得税: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前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第五年减半征收。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或经省及省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在享受国家"两免三减半"的基础上,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贴息扶持,另外自投产之日起,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县留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二年给予50%的贴息扶持。

  2、优惠期满企业的当年出口达70%,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凡技术先进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按现行税率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凡境外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或在中国境内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

  5、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在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出口优惠

  1、凡当年一般贸易项下自营出口额在5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出口额超过上年度实绩部分的高新技术产品(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为准)、机电产品和农副产品(包括木制品),每美元贴息0.04元人民币,其他产品每美元贴息0.02元人民币; 加工贸易净出口增量部分每美元贴息0.04元人民币。若上年度无出口实绩的, 则按当年去出口额的70%作为基数。

  2、年自营出口500万美元以上,800万美元以下且出口比上一年度增长4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出口8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且出口比上一年度增长3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年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且收汇比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自营出口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出口企业,直接给予上述分档奖励。

  三、 进口设备关税优惠

  项目生产的产品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其自用的关键生产机械设备进口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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