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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性

2019-01-12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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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与国民待遇原则的冲突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应当如何解决内资和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问题,是一个目前学界普遍关心的问题。经过二十年左右的实践,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相当的推动作用,其中税收的优惠政策可谓功不

  (一)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与国民待遇原则的冲突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应当如何解决内资和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问题,是一个目前学界普遍关心的问题。经过二十年左右的实践,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相当的推动作用,其中税收的优惠政策可谓功不可没。但是近年来,我们应该看到情况正在逐渐发生变化,其中最为明显的问题就是: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我们需要协调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的优惠政策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国民待遇原则的冲突。

  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各个地方为了加大吸引外资的力度,不仅在国家规定的免二减三的制度上做法极度灵活,而且出现了恶性竞争的势态,使得各个地区之间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差别很大。虽然我国现行法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但是在各个地方的减免等优惠措施带动下,并且由于税收征管方法等方面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水平远远低于法定的税率,形成了相对于国内企业的“超国民待遇”状态。由于这种超国民待遇的享有,根据学者的统计,国内每吸收5美元的外资,就会损失1美元的财政收入,[1]则导致了我国吸引外资数量、外资企业的经济规模和其对中国经济的贡献不成比例的状况。更为严重的是部分内资企业为了享受超国民待遇,想尽一切办法搞“假合资”,助长了税收规避行为。尽管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在我国已经维持了一定的时期,尽管人们似乎已然形成了见怪不怪的心理,但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如何协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地位和国民待遇原则之间的冲突,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对国民待遇原则的界定,许多学者认为其是要求一个成员国在其法律、法规及实施上,对外国控制企业(即为另一国国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给予同等待遇,以保持与国际惯例的一致,并且给予其优惠不少于国内企业。我国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在事实上形成了超国民待遇,显然这并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因为国民待遇原则的确立就是为了解决外国人在投资国内低于当地国民待遇的问题。但是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中,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都是无差别待遇的具体体现,无差别待遇(Non-Discrimination)在最基本的意义上,是要求平等、公平的竞争,要求为内外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一视同仁的竞争环境。所以,予以外资企业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事实上将内外资企业置于一个并不平等的竞争环境之中,这种做法是不符合世贸组织公平竞争的理念的。尽管现行世贸规则并没有将此种优惠列入禁止的范围,但是已经有了禁止的趋势。例如:在GATT、WTO规则谈判、制定过程中,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占有相对优势,而他们对税收优惠吸引外资的做法向来持否定、怀疑态度,早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初,美国即主张要将外资税收优惠这样的投资激励措施列入TRIMS协议所禁止的投资措施清单,只是后来处于种种原因未能如愿,在1992年9月公布的由世界银行主持制定的《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及1998年2月公布的由经合组织制定的《多边投资协议(草案)》中,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都明确表示了反对东道国以税收减免之类的财政优惠措施吸引外资的态度。[page]

  (二)内资企业呼唤公平竞争环境

  我国实行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措施虽然起到了吸引外资的作用,但是其负面影响也不可忽视,有学者一直呼吁减少税收优惠,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内外资税负的严重不公,政府没有给内资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尽管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名义税率也是33%,但是在多年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积累了一大批退休职工等非生产性支出问题,特别是我国国有企业,不仅需要承担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而且承担了国民经济调整的重任,实际税负水平远远高于33%,根据有关数字统计1994年的税制改革以前,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曾高达55%,这与外资企业的“轻装上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万般无奈之下,内资企业往往会选择偷税等违法行为,以求缓解企业在竞争中的压力。

  同时不合理的使用优惠措施将会使国家财政收入大减,给税收征管带来不便,特别是涉及到跨国企业控制或者关联的外商投资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差别过大,使税法的透明度降低,税制变得更为复杂。此外,在地区优惠上,优惠措施过分倾向沿海地区,不仅促进外资更多的投向这些地区,并且内地资金也因追逐税收优惠大量流向这些地区,形成“马太效应”,加剧了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最后,为保证我国民族工业在入世后继续健康发展,我国也有必要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之间的税收差别待遇,减轻因为税收优惠方面的措施给国内其他企业带来的压力。特别是我国对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私营企业,曾在相当长时期内受到贷款、税收等方面的歧视待遇,今后应当为其发展创造条件;我国国有企业在在竞争性领域当中大量存在,在其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问题就是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鉴于现行国有企业的治理机制、激励机制等制度还没有有效的建立,在入世以后面临国际企业的竞争也会产生适当保护问题。因此我们应该在有限的时间内将内外资企业置于公平的竞争环境中,锻炼我们的企业,使其能够在商海畅游,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设置公平的税负水平。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问题上,无论是官方还是学者都基本上达成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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