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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用地审核

2019-01-13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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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许可事项名称外资企业用地审核项目编号XKF-3责任部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承办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区分局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申请方式书面申请证件名称《政府

  许可事项名称:外资企业用地审核

  项目编号:XKF-3

  责任部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区分局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政府用地批复》、《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

  收费依据1、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1992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修改)

  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重新制定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74号)

  3、《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第21号令)

  收费标准1、 根据《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由地税部门负责收费;

  2、依据《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并收取建设项目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收件、受理、告知环节不计入时限)

  服务事项办理流程

  一、收件

  收件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条件1、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及《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属于本市已保留的24个开发区的外资企业项目;依法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外资项目,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第二、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以上文件中未明确具体条件,目前按上述所列条件操作);

  2、外资企业用地范围内房屋、土地权属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条例》第五、六条);

  3、外资项目取得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条例》第二十二条);

  4、外资企业取得外经贸部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条例)第二十二条);

  5、外资企业取得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用地申请书,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审批表》。申请内容包括外资企业投资情况、申请用地位置、面积、土地投入方式及申请用地理由(《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第二、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page]

  2、用地范围内房屋、土地权属来源情况说明及房屋、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产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城镇地籍调查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条例》第五、六条);

  3、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条例》第二十二条);

  4、外经贸部主管部门核发成立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条例》第二十二条);

  5、外资企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条例》第二十二条);

  6、外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7、其他

  对补办用地手续的外资企业,需提交已缴纳土地使用费情况的相关凭据(《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第二条)。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收件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

  时限0.5个工作日

  二、受理

  受理部门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

  标准同收件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予以受理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不予受理的,经科长同意,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应在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4.5个工作日

  三、审查

  标准同受理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应按照标准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1、现场核实情况。现场核实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内容包括申请用地情况与所报材料反映情况是否相符。[page]

  2、制作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申请审批表》,填写审查意见。

  3、符合审查标准的,根据地块的用途及位置确定外资企业用地的土地类别和土地等级,核定土地使用费标准,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核算表》,制作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通知书》等有关文书。

  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依法需要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听证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审核

  标准1、同审查标准。

  2、审查经办人员制作的所有文书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核算表》和《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经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

  时限5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核算表》和《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定意见。

  时限5个工作日

  六、区政府审批

  经局长办公会通过后,上报区政府建设用地审查小组会,对报批项目进行会审,会审结果上报区长办公会审批。

  时限时限中止

  七、签约

  标准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式四份。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责任及权限区政府准予许可的,与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订《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

  时限时限中止

  八、告知与颁发

  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并通知交费;

  2、申请人按规定签定合同、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page]

  岗位职责及权限1、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按照工作标准制作许可文件。

  准予许可的, 经办人员制作《缴费通知单》,在《行政许可决定书》、《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通知书》等有关文书、证件上加盖政府专用章和局章,连同所有材料一并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转送地税部门一份。

  不予许可的,经办人员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上加盖政府专用章,连同所有材料一并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在每季度末,将批准用地的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2、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

  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凭《收件单》领取相关材料。申请人凭《收件单》领取《缴款通知单》(一式两份)。到市国土局大厅换取《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然后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直接将合同约定的款项缴入北京市财政局专户。缴款后受让方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到市局大厅换取缴款正式收据。申请人再凭经市局财务处确认的《缴款通知单》和发票复印件到分局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通知书》等文书材料。

  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凭《收件单》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材料。

  时限2个工作日

  九、公示与归档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每周一将上周办理结果送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信息管理人员应在本周内将办理结果在网络上予以公示。

  申请人领取相关材料后,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应在一周内将审批材料按要求整理归档送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档案管理人员应在1个月内完成档案入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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