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名称登记的基本条件和规定:
1、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2、企业只准许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3、企业名称应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域名称:
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即: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人民币或600万美元;国家工商总局另有规定的。
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需国务院决定。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可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字号中不使用最高、比较级,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倾向的内容,行业限定语、修饰用语不得用作企业的字号。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即: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4、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5、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⑴、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⑵、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⑶、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⑷、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⑸、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page]
7、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属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由企业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登记和企业名称核准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登记机关应当对企业拟变更的名称进行初审,并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8、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