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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

2012-11-09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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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经批准也可以是其它责任形式。”因此,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企业为其它责任形式的,如合伙形式或独资形式,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比如,韩国某外商打算在北京开办一韩国风味餐馆,因财力有限,在申请设立时,餐馆的组织形式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必须对独资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即投资者不光以独资企业的财产,还要以其个人所有财产对独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外商在设立独资企业时也适用这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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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
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2、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自治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前面五种法的形式,但同样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7、特别行政区的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与基本法不相抵触的原有法律,是我国法的一部分,是我国法的一种特殊形式。 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规定相互这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定。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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