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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审议外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有望推广

2016-09-21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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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正案草案拟在4部法律中分别增加“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将相关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的规定,这意味着,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有望推广复制到全国。

  据了解,目前,我国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201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三法”)规定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

  201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内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并增加了授权国务院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评估“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试点成效显著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8月通过的授权决定,将于2016年9月30日到期。国务院提出,经有关方面评估,两年多来,相关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具备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条件。

  修正案草案的内容与授权决定的规定保持一致,拟在4部法律中分别增加一条规定:“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将相关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比如外资企业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规定:“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4法律仍有重大问题需研究修改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改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的专题修改,并不涉及其他事项。

  据国务院介绍,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发展,“外资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还有一些重大问题需要研究修改。目前,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要求,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开展工作,届时将对此次专题修改以外的内容做通盘考虑。

  在今年3月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某某曾表示,将加强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建设,加快修改“外资三法”,拟订外国投资法草案。“我国要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性措施,积极引导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绿色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补齐我国部分领域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不足的短板。”

  据其此前介绍,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预测,2016年全球跨国直接投资前景不容乐观,中国也难免受到波及。实际上,随着国内生产要素成本的攀升,中国传统引资优势逐步削弱,而发达国家实施“再工业化”战略,发展中国家加大引资优惠力度,新形势对中国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提出了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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