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审批或审核)
(二)设定依据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第6号);
3、《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
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1995〕外经贸法发第366号)等。
(三)受理条件
1、企业在经营期限内确有正当的减少投资总额或注册资金的理由;
2、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3、不侵犯债权人利益;
4、企业按规定程序在省级以上报纸至少已公告3次;
5、有关文件资料已按要求准备齐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1、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金数额的;
2、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
3、企业在合同或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其调整后的投资总额小于该最低规模的;
4、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且回收完毕的。
(四)许可数量
不限。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根据受理条件,将材料备齐后报送市商务局;
2、对受理的申请,属市商务局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项目,由市商务局依法审批; [page]
3、对属市商务局审核的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项目,由市商务局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材料报送省商务厅。
4、需要送达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证件,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由市商务局通知申请人到本局领取。
(六)办理期限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的规定,初审30日,复审30日。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初审需报:
1、企业董事长签名并加盖企业印鉴的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并签名的董事会决议;
3、企业投资各方签署的对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4、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
5、营业执照副本。
复审需报:
1、三次登载公司调低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2、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