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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道路运输审批

2019-01-12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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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申报程序申请人应先向公司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在收到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批件或者变更批件后30日内,由公司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转省级商务主管部初审后,报送商务部审批。审批时限商务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45日内做出是否

  申报程序

  申请人应先向公司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在收到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批件或者变更批件后30日内,由公司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转省级商务主管部初审后,报送商务部审批。

  审批时限

  商务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45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符合规定的,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业发展政策和企业资质条件,并符合拟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投资各方应当以自有资产投资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外商投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

  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

  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

  2、城市规划服务

  申报程序

  申请人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初审后报送商务部审批。商务部在接到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0日内提出意见。

  审批时限

  商务部应在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外方是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以及相关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其中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5%,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专业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具备其他中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申报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质检部门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申请人凭质检部门的许可文件,向商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商务部审批。[page]

  审批时限

  商务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本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注册资本不少于35万美元;

  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跨国经营能力;

  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2/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国际船舶运输、代理

  申报程序

  申请人向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交通管理部门许可后,申请人应根据国家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交通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商务部审批。

  审批时限

  商务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高级业务管理人员是指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在国际海运企业或者国际海运辅助企业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中国公民;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具有同港口和海关等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能力;

  以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外商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光盘复制生产

  申报程序

  申请人向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许可后;申请人应根据国家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商务部审批。

  审批时限

  商务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page]

  申请条件

  允许设立外商投资可记录类光盘生产企业;

  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但中方必须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禁止设立外商独资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

  设立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的,已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设立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已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6、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认证咨询

  申报程序

  申请人向拟设立公司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经检验检疫部门(国家认监委)许可后,申请人应根据国家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检验检疫部门(国家认监委)的许可文件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商务部审批。

  审批时限

  商务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的注册资本(金)、办公条件、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

  符合有关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法律规定及国家认监委、商务部等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外商投资道路运输(旅客运输)

  1、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批件或者变更批件;

  2、申请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合同、章程(外商独资道路运输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5、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7、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城市规划服务

  1、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及企业设立方案(包括专业人员配备、技术装备计划和工作场所面积等);

  3、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6、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page]

  7、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8、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9、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学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经历及业绩的证明。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1、国家质检总局对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许可文件;

  2、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文件;

  3、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大型企业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意见;

  4、董事会成员名单及任命书;

  5、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项目建议书;

  6、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国际船舶运输、代理

  1、申请书;

  2、交通部的许可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合营合同和合营公司章程(独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5、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身份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光盘生产

  1、《光盘复制经营许可证》

  2、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3、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4、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5、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7、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的,应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没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page]

  8、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五)项所列外国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外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三)、(四)、(六)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

  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六)认证机构、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

  1、国家认监委的许可文件;

  2、公司申请书;

  3、董事会成员名单及任命书;

  4、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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