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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1995年度外资企业财务报告的通知

2019-01-13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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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市各外贸公司:1995年是国家财税体制、外贸外汇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的一年,对外贸企业经营状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了做好1995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真实、全面地反映外贸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根据财政部财商字第534号《关于做好1995年

  北京市各外贸公司:

  1995年是国家财税体制、外贸外汇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的一年,对外贸企业经营状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了做好1995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真实、全面地反映外贸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根据财政部财商字第534号《关于做好1995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核算、计量企业资产

  1.进一步明确和理顺外贸企业产权关系和财务关系。各级外贸企业以所拥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通过无偿划拨、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兴办的国有外贸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合经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各类企业,必须理顺和明确兴办企业与原有企业的产权关系和财务关系,严格分离企业资产,包括经营用资产和非经营用资产,划清债权、债务。外贸企业将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等无形资产)投资、出租、出借给兴办企业,与兴办企业进行业务往来等经济活动,应坚持投资回报和有偿使用的原则,严格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活动和市场价格收取或支付价款。对用于投资、出租的资产价值,必须经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有关财务处理按照北京市财政局京财工(1995)1189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2.全面清查各类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对企业因市政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移民等原因拆迁的房屋等不动产,可作为固定资产清理实行专户管理,收到政府等有关部门给予的拆迁补偿款项可以在其他应付款专户核算,待新购建固定资产完工并交付使用时,再将拆迁的不动产损益净额和拆迁补偿款扣除补偿职工个人费用后的差额调整企业资本公积。

  3.继续做好历年境内、外投资情况清查工作。在清理对外投资过程中,不仅要核实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而且要核实被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并按被投资企业权益总额按出资比例或合同、协议约定的比例相应调整本企业的长期投资帐户。对不具有控股权的投资,除核实本企业实际出资额外,还应核实和追索投资后应分得的收益。

  为了综合反映外贸公司企业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外贸企业应按照北京市财政局京财会(1995)856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编制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合并报表时仅合并国内投资损益部分,境外投资部分仍按原有规定单独编报报表。对外贸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一律采用成本法核算,其投资损益单独反映。[page]

  4.必须有效地控制企业资产损失。各外贸公司对已发生的坏帐损失、存货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等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在处理损失时,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京财贸2272号《关于有外贸企业有关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权限进行处理。超过规定权限的,必须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

  5.加强出口退税的核算与管理。根据国务院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对出口货物根据实际税负情况适当调低出口税率。各外贸公司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京财贸(1995)181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外贸企业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和京财会(1995)141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规定,对于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的差额,作调整当期出口销售商品进价成本处理。

  6.准确反映、归集“住房基金”。各外贸公司必须按照市政府规定设立企业“住房基金备查登记簿”,全面反映、归集企业住房基金的来源和支出。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5%代本企业职工交纳的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在应付工资中列支;应由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5%)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财政机关核定,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各公司住房基金的管理与核算,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京财建(1995)1144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和京财会(1995)1146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住房基金会计处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外贸公司住房折旧(累计折旧)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住房周转金、借入的住房资金、住房使用权的摊销等,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中登记反映。企业住房使用权的摊销,转入无形资产管理,在按使用年限进行摊销时,相应增加了住房基金的来源。外贸企业的“住房周转金”均列作企业其他长期负债管理,借入的住房资金列作长期借款管理。

  二、准确核算各项收支,正确计算企业利润

  1.外贸企业对差旅费的开支,应当制定标准并报经主管机关备案。对于新制度未予明确的列支渠道而国家允许开支的一些支出,如误餐费、防暑降温费、经营用房的暖气管理费、城市煤气管理费(不包括职工住房部分)、电话初装费、家属委员会会费等,在标准之内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超过标准部分,在应付工资中列支。外贸公司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继续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超过2%的部分作纳税调整。具体办法可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财税(1995)1455号《转发财政部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执行。[page]

  2.根据北京市劳动局京劳资发字(1994)57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洗理费、交通费、远郊津贴等已核入工资总额,因此,这部分支出不得在费用中另行列支。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要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经济效益下降时,企业工资总额也应相应下降。工资总额的计提按照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1995年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基数核定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劳资发(1995)46号〕执行。

  3.外贸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在公司制改建和股份制试点时,应严格划清各项费用支出。对已转入企业递延资产挂帐的长期借款利息以及其他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应区别不同改建方式处理;对实行整体改建和合并式改建的,由改建后的企业分期摊销;实行分立式改建的,应根据改建后的债务归属和费用性质分别由原企业和分离企业分期摊销。

  4.各外贸公司必须按财政部门批复的决算和财务检查、审计处理结论等调整有关帐务;对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应单独核算,与本年利润合并计算应缴所得税及税后利润的分配。

  5.按照市政府规定,建立健全职工养老保险费管理制度。企业代本企业职工交纳的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在应付工资中列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交纳的应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三、正确进行利润分配,维护企业所有者权益

  各外贸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对税后利润的分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规定。

  1.从1995年起,各类外贸企业不再执行单项留利政策。对于外贸企业属于全年累计30万元以内的技术转让净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暂可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交纳所得税。

  2.外贸企业发生的亏损及以前年度的亏损挂帐,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2号〕规定执行。对超过规定的税前弥补年限的亏损挂帐,由企业税后利润弥补,企业税后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可用企业盈余公积金弥补。

  3.外贸企业分配税后利润,要严格按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进行。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在符合投资者利益的条件下,由企业自行提取,未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外贸企业,可将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合并计提,公益金必须按少于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比例提取。如果企业按规定不再提取盈余公积金,也不得提取公益金。[page]

  没有超亏挂帐的企业,应主动将超过注册资本50%部分的盈余公积金(不包括公益金)转增资本金。

  4.各外贸公司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或试点以及企业合并、分立等产权制度改革时,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将国有资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的股权或现金收入转为养老保险金,用于本企业老职工的养老保险。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京财工(1995)1888号《转发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严禁将国有资产用于老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精神,已经试行了的外贸企业,必须采取措施于以纠正。

  四、年度会计报表的报送要求

  名外贸公司均应按财政部财会字(1995)59号《1995年外贸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中的要求编报1995年度会计报表。

  (一)报表总类

  1.《资产负债表》            〔会商(贸)01表〕;  2.《损益表》              〔会商(贸)02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会商(贸)03表〕;  4.《利润分配表》            〔会商(贸)04表〕;  5.《进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  〔会商(贸)05表一〕;  6.《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  〔会商(贸)05表二〕;  7.《主要指标表》            〔会商(贸)06表〕;  8.《外贸企业经济效益综合评价指标表》  〔会商(贸)07表〕。

  (二)报表汇编范围

  各级外贸公司要按照完整反映本企业财务状况口径编制会计报表,不得以业务统计关系编制会计报表,对所属分支机构或具有控股权的被投资企业,不论其经营何种经营业务,或已改建为股份制企业,或设在境内何地,都必须汇编或合并其年度会计报表。

  (三)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全年经营情况及财会工作的总结,各外贸公司要认真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应说明以下内容:

  1.报表的汇编范围;

  2.企业出口收汇、实现利润及其分配情况;

  3.每美元出口成本较上年增减情况及简要分析;

  4.出口退税执行情况及问题;

  5.应收帐款及应收外汇帐款的主要内容和问题;

  6.库存商品的主要内容和问题;

  7.待处理财产损益的主要内容及其产生原因;

  8.工效挂钩计提的工资情况及人均工资状况;

  9.应付福利费和公益金的提取、使用状况;

  10.企业住房基金来源及使用状况;

  11.清产核资、企业改组的基本情况;[page]

  12.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四)报表报送方法、时间

  1995年度会计报表,仍统一以微机软盘和报表同时报送。进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软盘报给经贸委汇总后报财政局。

  各公司应在1996年3月20日之前将报表及软盘报财政局外贸处,并按规定报有关综合部门。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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