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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比较分析

2019-01-10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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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7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与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2007目录),并于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2004目录)同时停止执行。相比2004目录,2007目录体现了政府意

  2007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与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2007目录”),并于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2004目录”)同时停止执行。

  相比2004目录,2007目录体现了政府意图控制矿产资源开发、降低产业能耗、促进产业结构升级,限制房地产投资等政策导向。下面分行业进行介绍。

  一、 采矿业

  2007目录不再鼓励外商投资于煤炭及伴生资源勘探、开发,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开采、选矿,铜、铅、锌矿、铝矿勘探、开采,硫、磷、钾等化学矿开采、选矿。而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则从限制类划入禁止类之列。另外,2007目录限制类还增加了磷矿开采、选矿以及大洋锰结核、海砂的开采(中方控股)。与限制矿产资源开发不同的是,外商投资开发石油及其相关能源矿产依然受到鼓励。2007目录鼓励类不仅保留了2004目录中的油、气类开发项目,还增加了油页岩、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勘探、开发(限于合作)以及海底可燃冰勘探、开发(限于合作)等。

  二、 制造业

  制造业鼓励类项目调整,在2007目录变化中所占份量最大。政府将继续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制造等产业,但对一些国内已经掌握成熟技术、具备较强生产能力的传统制造业不再鼓励外商投资。高科技、环保、节能减排是这次目录调整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主基调。如2007目录鼓励类新增了塑料软包装新技术、新产品(高阻隔、多功能膜及原料)开发与生产、新型节能、环保建筑材料开发生产,以塑代钢、以塑代木、节能高效的化学建材品生产、用于包装各类粮油食品、果蔬、饮料、日化产品等内容物的金属包装制品(厚度0.3毫米以下)的制造及加工(包括制品的内外壁印涂加工),新能源发电成套设备及关键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斯特林发电机组制造等。另外,与上述产业政策一致,2007目录中,一些高能耗的项目,如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电解铝、铜、铅、锌等有色金属冶炼被新增列入限制类。

  三、 轨道交通业

  为了回应我国轨道交通急速发展的需要,2007目录鼓励类中,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将向外资全面开放。2007目录将2004目录鼓励类中的“铁路运输技术设备”与“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运输设备”整合为“轨道交通运输设备”一个大项,该大项覆盖了轨道交通运输的整车和关键零部件、旅客设施和设备、信息系统、信号系统、噪音和振动控制、客车排污设备、运输安全检测设备等各个领域。不过与2004目录不同的是,在2007目录中,外商投资轨道交通运输设备限于合资、合作形式。[page]

  此外,2007目录鼓励类中还新增了“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基础设施综合维修”,但规定投资中必须中方控股。

  四、 服务业

  2007目录鼓励类中新增现代物流,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后台服务、财务结算、人力资源服务、软件开发、呼叫中心、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就此点,据我们了解,一方面服务外包首次明确列入鼓励类,并为国家大力提倡的产业,但另一方面,在2007目录中所列的服务外包所概括的行业相当广泛,诸如人力资源服务、呼叫中心等在过去都是外资限制进入的行业,并且对外资股权比例有所限制。因此如何理解和执行具体有关行业,有待进一步澄清。

  另外,2007目录对服务业的限制类项目进行了个别调整。如2004年目录中属于限制类的“对外贸易公司”,在2007目录中被取消;而2007目录将“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公司”、“摄影服务(含空中摄影等特技摄影服务,但不包括测绘航空摄影,限于合资)”则纳入限制类。

  五、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007目录鼓励类新增“演出场所经营(中方控股)”、“体育场馆经营、健身、竞赛表演及体育培训和中介服务”;2007目录限制类新增“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娱乐场所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在影视、传媒产业上,2007目录有较大变化。

  首先,在广播电视节目方面,2004目录禁止外商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出版及播放公司,而在2007目录中,则修改为禁止外资进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广播电视频道(率)。但是,《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2005年7月6日颁布)中仍禁止外商投资设立及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播放公司。另外,2004目录限制外商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以及电影制作(中方控股),但2007目录将其修改为限制外商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项目和电影制作项目(限于合作)。由于2007目录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电影制作经营公司禁止外资进入,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项目和电影制作项目(限于合作)被归类为限制类,那么,外商欲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以及电影制作所应采取的商业形式,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其次,在电影方面,2007目录禁止外资进入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与2004目录相比,增加了“电影制作公司、院线公司”两个禁止项。实际上,2007目录仅仅是对《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2003年11月25日颁布)中关于外商不得组建电影院线公司以及《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2005年7月6日颁布)中关于禁止外商投资设立及经营电影制作公司规定的延续与确认。[page]

  再次,在网络媒体方面,2007目录新设禁止外商投资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这亦是对《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2005年7月6日颁布)相关规定的完善和保留。

  六、 金融业

  2007目录限制类中在金融业上的调整主要体现为两点:

  一是合资证券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限于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

  二是将2004目录禁止类的期货公司调整为2007目录中的限制类,但规定要求中方控股。

  七、 房地产业

  为了执行国家限制房地产业过热发展的宏观调控政策,2007目录对房地产业调整非常大,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不再鼓励外商投资普通住宅的开发建设。

  其次,新增限制外商投资“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至于房地产二级市场的范围如何界定,还有待相应的细则来进一步明确。

  再次,禁止外商投资“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经营”,而在2004目录中,该项属于限制类。

  八、 其他重大调整

  另外,2007目录比较引人注目的重大调整主要有2项:

  一是取消了实行多年的出口导向的鼓励政策,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将不再属于鼓励类项目。

  二是不再禁止外商投资电网的建设和经营,但要求中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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