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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外资并购采用曲线战术

2019-01-10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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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8月1日,中国《反垄断法》利剑出鞘,人们自然会把更多的焦点集中在外资并购的进与退上。警惕外企掌控我行业决策权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外资纷纷放弃了在华投资设立工厂的单一方式,转而将跨国并购、收购中国企业作为进入中国市场的主要途径。金融服务业、机械

  8月1日,中国《反垄断法》利剑出鞘,人们自然会把更多的焦点集中在外资并购的进与退上。

  警惕外企掌控我行业决策权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外资纷纷放弃了在华投资设立工厂的单一方式,转而将跨国并购、收购中国企业作为进入中国市场的主要途径。金融服务业、机械制造及能源生产等成为并购的重要领域。与此同时,跨国公司对中国一些重点企业的并购激起了国内关于外资并购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的争论。

  2005年,凯雷和徐工机械达成协议,凯雷以3.75亿美元收购徐工机械85%的股份,实现绝对控股。协议上报后,各界反响强烈,引发了关于国有资产流失和国内装备制造产业安全问题的大讨论。经过两三年的跌宕起伏,凯雷先后两度修改入股方案,甚至将持股比例降至45%,但仍未获得中国有关监管部门的批准,最终以失败告终。

  2006年,全球最大的机械设备制造商———美国卡特彼勒公司意欲并购厦工、三一重工(600031,股吧)、上柴、柳工(000528,股吧)等大型企业。在并购厦工的过程中,卡特彼勒提出控股、控品牌,但遭到了厦工的强烈反对,并引发了国内关于引进外资与保护民族工业和民族品牌的争论。最终,卡特彼勒迫于外界的声讨将计划中止。

  2006年8月,苏泊尔与法国赛博集团达成并购协议,赛博集团通过协议转让、定向增发、部分要约收购取得苏泊尔最多61%的股权。此消息引起了同业的强烈反对。爱仕达、双喜等6家同行企业向中国五金制品协会等上级组织发出声明,称该并购是危及行业企业生存的垄断式并购,一旦并购成功,将造成国内许多企业破产倒闭,大量员工失业。迫于业界舆论的压力,赛博集团最终以3.27亿欧元的价格获得苏泊尔52.74%的股权。这次并购也引发了社会舆论对是否需要对非战略性行业的并购展开反垄断调查的颇多争议。

  首都经贸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谢太峰认为:“如果放任下去,不实施《反垄断法》,再过5年、10年,外资收购完行业的排头兵,实际上我国各个行业的发展权、定价权就会落到跨国公司手中。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被架空,国家自主发展的经济政策执行不下去,中国成为各个行业跨国公司的一个工厂,融入其全球化的一个环节,生产、技术、消费、市场都在外国公司的掌控之下。”

  “国家安全”审查国外早有先例《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也就是说,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不仅要接受反垄断审查,还有接受“国家安全”审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研究员王榕平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反垄断法》在对待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上是有区别的,这次对外资企业的审查更加严格了,而且是双重审查。有了这一条以后,实施恶意并购中国企业的外资就更容易中箭。[page]

  其实,“安全审查”在国外的类似法案中都有明文规定。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过程中也经常受到国外法律的“安全审查”。

  2003年,联想集团计划以12.5亿美元收购美国IBM公司的个人电脑业务,遭到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安全审查。该委员会部分成员不断以“国家安全”为由提出种种指控。经过了13个月的艰难谈判和层层审查,联想最终才得以成功并购。

  2005年6月,中海油希望并购优尼科公司事件在美国引起轩然大波,6月30日,美国众议院以333比92票的压倒优势,要求美国政府中止这一收购计划,并以398比15的更大优势,要求美国政府对收购本身进行调查,致使并购流产。

  在《反垄断法》之前,由于中国这方面法律的缺失,外资在中国其实是享受了超国民待遇。而这个法律实施之后,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在这方面就处于相对比较公平的地位了。

  当心外资采取迂回战术但也有专家认为,《反垄断法》的颁布,并不见得会使所涉及的外资退缩,相反,中国并购市场的诱人蛋糕以及《反垄断法》本身的不够完善,正在诱使部分外资展开迂回战。为此,我们要警惕某些外资试图绕开《反垄断法》,继续在中国进行曲线并购。

  专门从事外资并购案件的刘军厂律师曾对外表示:“一般来讲,跨国公司对前3位比较感兴趣,如果前3位收购不到,他就出高价把后几位陆续收购,以此控制这些行业的定价权。”

  据记者了解,现在国内很多小行业已被外资控制,但表面上看起来并未突破中国的法律规定,实际上外资多以间接的方式实现了控制。比如,一家韩国保险公司来华参股国内一家保险经纪公司,按照中国相关法律规定,韩国企业的股权比例不能超过50%,从工商登记上看确实没有突破50%的政策红线。但在公司董事会席位上,韩方占了大多数,并通过这种间接的方式获得了公司的控股权。

  《反垄断法》实施后,这些做法依然如故,且其手法还在不断升级换代。据刘军厂透露,中外股东表面上遵守中国的法律规定,但和中方的企业领导或地方政府常常私下再签一个协议,通过关联公司来持股。

  业内专家提醒,不排除有人通过曲线并购来规避《反垄断法》,例如通过设立很多个专门的公司,对目标企业联合持股,化整为零地蚕食并购,进而绕过政府审批或法律限制。但这样做需要铤而走险,往往会冒较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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