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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济淮工程,但是镇上只要给1500元补尝,合理吗?我家祖坟是双棺的。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评估
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拆迁补偿既与人口有关又与面积有关,但是一般会以面积为重。拆迁补偿跟人口有关的费用主要是“安置费补偿”这一项,有的地方叫“周转补偿费”,即对被拆迁人按照家庭人口数量,每月发放补贴,每个地方根据条件有所差别。除此之外,人口对拆迁补偿影响不大,各地可能附件了一些条件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人所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人所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人所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2016年拆迁,唯一住房是2008年以后在耕地里盖的房子,只赔了一套房子,合理吗?
发生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可以申请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针对不同的事由,被拆迁人作为原告的,可以采取起诉手段,运用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拆迁人作为原告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或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补偿明显太少,我该怎么办?
当事人如果对拆迁补偿有异议的,可以和当地拆迁管理部门沟通,沟通不成的,可以请第三人调解,当然还可以起诉。
村里没有通知我拆除我的房子。这能告诉他们吗?
结合房屋情况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拆迁房能买吗?
拆迁房是否可以进行买卖主要看该房屋是否在集体土地上,是否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如果拆迁房并不是在集体土地上,并且也有产权证书是可以进行买卖的。拆迁房是对拆迁户的一种房屋置换补偿,如果有产权证就是可以进行变更登记的。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农村房屋被强拆国家赔偿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国家赔偿房屋标准的规定是以货币的方式进行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 (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租的地皮盖房拆了怎么补偿,最新的规定是什么
在租房的过程中如果遭遇拆迁可以和房东共同协商赔偿金额。租户可以索取合理的装修费赔偿。而租房户拆迁补偿办法,可以采用金钱补偿方法、调换房屋等等方面来进行补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根据规定房子什么情况会拆迁?,法律有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是有严格法律程序的,并非是政府想拆迁就拆迁,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时,才能进行房屋拆迁。具体条件有: 第一,征收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还是集体土地,只有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时,才能进行征收。 第二,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在征收之前,征收方需要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需要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修改,需要保障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需要作出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 第三,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征收方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补偿,只有足额及时补偿之后,才能要求被征收人搬迁。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宿州房屋拆迁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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