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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电单车载人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定责与索赔?

第119期 找法网(微信号:遇事找法网)

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会看到电动自行车载人,甚至我们自己也搭载过这种车。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十分危险,而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什么样的交通事故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承担刑事责任呢?构成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本期找法网专家说法特邀李璐律师为大家进行普法分析。

说法案例:电动自行车载人摔死人被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孙某与丁某系朋友关系,二人去家乐福超市购物后,孙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丁某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怡馨家园南侧燕京桥下时,路上有隔离柱,孙某想从两个隔离柱之间穿过去,坐在后座上的丁某碰到隔离柱后摔倒在地并昏迷。事发后孙某手足无措,后经路人提醒拨打急救电话,丁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丁某为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孙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但在事故发生时处于缓解期,无精神病性症状导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障碍,评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孙某用电单车搭载致丁某死亡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孙某用电单车搭载致丁某死亡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及构成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交通肇事罪定罪需要满足的四个标准(分别为主体、主观、客体、客观

1、犯罪主体:参与交通活动的一般主体,均可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2、犯罪主观:出于过失。如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应按其他有关条款定罪量刑,比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而不能定为交通肇事罪。

3、犯罪行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4、犯罪客体: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须造成重大事故,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交通肇事罪的具体量刑标准

1、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照,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3、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

4、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被判处交通肇事罪后怎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交通事故被判处交通肇事罪后,对民事损害赔偿的处理有以下两种:(1)如果被害人个人由于交通肇事者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对其损失进行赔偿。(2)如果被损害的是国家或集体的财产,可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对国家、集体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怎么赔偿?赔偿项目有哪些?

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如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经住院治疗后死亡,则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如当事人因交通事故直接死亡,则主要包括以下项目: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

但是,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重伤害或者被害人死亡案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基本上不能得到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扶养)人的生活费的赔偿,而在单独民事诉讼中,这些诉请又可以得到支持。司法实务中,各省对于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把上述作为赔偿标准的规定又较为混乱,这就造成了很多因赔偿金额问题上诉、信访等问题,损害了司法权威,破坏了司法公信力。

孙某是否能以自身为精神分裂症患者为由拒绝承担刑事责任?

不能,本案中孙某虽然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但在事故发生时并未因精神病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也就是说,孙某在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丁某从两个隔离柱之间穿过,导致丁某受伤死亡的行为时具有辨认该行为危险性以及避免该行为发生的能力。所以,孙某应被评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不能以精神分裂症为由免除刑事责任。

专家结语

人人都是交通活动的参与者,遵守交规,人人有责。

本期专家律师

李璐律师岳麓区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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