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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专题

第98期 找法网(微信号:遇事找法网)

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变化,离婚案件日益增多,婚后生活的平淡与婚前美好愿景发生了矛盾,夫妻之间常因柴米油盐等生活琐事发生口角,久而久之,无法进行有效沟通,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现象屡见不鲜,亦是离婚纠纷案件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核心原因,夫妻之间本应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离婚纠纷案件无过错方是否可以请求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例解读一: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件事实:2000年,甲男与乙女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因双方性格不和,缺乏有效的沟通,乙女一纸诉状将甲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万元,乙女诉甲男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感情现已彻底破裂已无合好的可能,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男与案外人丙女生育一女,乙以此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万元,应予部分支持,法院判令甲男赔偿乙女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2万元。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甲男与案外人丙女有不正当关系,生育一女,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属于过错方,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判令甲男赔偿乙精女神损害赔偿人民币2万元。

法律分析: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判令甲男赔偿乙精女神损害赔偿人民币2万元。 符合法律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是双方的法定义务,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判令过错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目的在于避免其再犯同类的错误,彰显法律尊严。

案例解读二:第三者不负连带责任

案件事实:2013年3月,田某与白某二人通过网络偶然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男青年田某提出见面,遂白某欣然允诺,经过短期交往,2014年3月,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感情一般,田某经常出差在外,聚少离多,田某出差回家偶然发现妻子白某手机里有一条暧昧短信,一而再,再而三的不断追问之下,白某承认在丈夫出差期间与案外人吴某同居的事实,为了表明自己清晰明确的悔改之意,遂以忏悔书的形式将自己与他人同居的起因、经过作出了翔实地陈述,并保证以后不再做对不起丈夫田某的事,双方之间的问题从此开始产生,双方是通过网恋认识的,对彼此生活习惯不同,性格缺乏了解,婚后夫妻间常吵架拌嘴,田某无奈之下,以田某曾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田某与吴某二人连带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万元。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从保证书的内容来看,认定田某与他人同居的法律事实,因其行为致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田某因行自身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田某应赔偿白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吴某不是本案的法定赔偿的责任主体,驳回要求第三者吴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来看,离婚损害赔偿实质上基于侵犯了配偶身份权而提起的赔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数额参考因素及举证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举证指引: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有利于已方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1、视听资料;

配偶的法定过错行为,一般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加以固定。

2、书证;

当事人对自己与与他人同居的事实的自认,一般法院通过会采信,作为定案依据。可以通过忏悔书、保证书等形式对法定过错行为加以固定;

3、证人证言;

一般情况下,与案件不存在利害关系,中立者出庭作证的证言,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4、其他证据;

如手机通话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专家结语

从司法实践来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其显著特征:一是赔偿的法定性,凡损害赔偿必须基于婚姻法明文规定;二是赔偿的惩罚性,目的是通过赔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害、惩罚侵权人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他人的行为进行警戒和引导,从而达到社会的公正有序。

本期专家律师

郜云律师永胜县

云南滇西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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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郜云,执业证号:15307201210373013,云南滇西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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