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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的赌债,妻子是否要承担?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第92期 找法网(微信号:遇事找法网)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夫妻双方共同或各自参与的经济活动量大大增加,与第三人的财产关系趋于复杂化,负债现象十分普遍。夫妻债务问题尤其是夫妻共同债务也日益复杂多样。例如,丈夫在外面所欠下的赌债,离婚时妻子是否要承担呢?而现今,又有多人利用离婚手段将名下财产转移给一方,另一方以名下没有任何财产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哪些债务需要夫妻共同承担呢?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知,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经营活动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所负的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表现为以下特征:

第一、举债时间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始于婚姻关系生效,终于夫妻关系终止。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婚前所付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也应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夫妻双方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但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的除外。

第三、举债的目的是为了家庭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家庭生活、生产经营。其一,是夫妻日常生活需要行为,包括夫妻一方以夫、妻或夫和妻的名义对外所行使的日常生活需要行为。不管另一方是否同意,该行为所形成的债务都被认定为夫妻债务。其二,如果是夫或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但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另一方也分享的,其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从我国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为抚养教育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治病所负的债务;

4.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6.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8.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一方的赌债是否要共同承担呢,夫妻共同债务又有哪些例外情形呢?

夫妻一方赌博所负的债务,因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所以应该由举债人自己承担,夫妻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赌博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举债人所借债务是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债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其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两种例外情形。一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并且这种约定可以得到证明;另一种是《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清偿呢?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知,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清偿;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共同债务时,人民法院应征求双方的意见,考虑双方的清偿能力,在自愿的前提下,允许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协议清偿;当夫妻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因此,法院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判决。但是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直接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相联系,所以我认为法院在判决时,对于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进行判决;但对夫妻债务是否存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没法确定的或者可能是属于个人债务的,对于这种情况由于缺少债权人的介入,法院应该告知另行处理,而不应在判决中进行确认。这样可以充分的保障第三人的合法债权。

《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离婚时对共同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夫妻双方恶意串通侵害债权,促进财产交易的安定性,由此可知,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要基于三方面的原因。首先,夫妻双方本来就是同一债权的共同债务人,因为该债务的形成是经过双方同意的,或者所带来的利益是为双方或婚姻共享。不论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如何变化,对债权而言,他们都必须共同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其次,债务人婚姻的风险是债权人不可能预知的风险。离婚只是债务人内部关系的变化,它并不影响夫妻之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负担原则。最后,夫妻财产是共同债务的全部担保。由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债务的担保,对夫妻共同债务而言,不管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均因是债务人的财产从而构成对该债务的担保。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尽管在价值上不会影响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充当债务担保,但毕竟债务的财产状况会发生较大变化,因此,法律特别明文要求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共同清偿责任。

从上面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坚持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方向另一方追偿。第二,坚持男、女平等原则。这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共同债务的承担上,是指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有平等的清偿义务,第三,坚持保护妇女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虽然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但是平等清偿并不是要平均分担,还应该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如何,应当从实际出发,讲究实事求是。我国虽然男女地位平等,但是在收入和履行能力方面,妇女相对较弱与男子有一定差距,所以我认为在债务分担上应给予妇女适当的照顾。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时应审查哪些内容:

从现实生活的状况看,夫妻中的一方为了占有对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多占一些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而伪造债务的事情经常发生。所以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审查债务是否真实存在。一是调查举债人举债的时间,地点和其主张债务的交接过程。二是查明举债人债的用途,开支及是否有举债的必要。三是要求债权人当庭陈述债权发生的经过及其内容,然后接受质证。通过以上三方面认真仔细的查证,一般就可以分辨出债务是否真实存在了。

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性质认识方面的争议,主要有两点:第一是夫妻分居期间所发生的债务。这种债务举债方觉得它是共同债务,而另一方则认为应属于个人债务。从婚姻关系依法存在的事实及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角度看,理所当然的,夫妻中的一方为了满足他本人或者他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的正当生活而需要负债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过来,举债人举债是为了从事不正当活动或者为了满足本人奢侈消费或随意挥霍,所负的债务理所当然应当属于其个人债务。而分居这一事实,并不影响债务性质的认定。因为夫妻双方虽然处于分居期间,但他们的夫妻关系并没有终止,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发生什么改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或收益应该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债务也应共同清偿。我认为,我们国家没有设立别居制度,夫妻分居属于夫妻双方在人身关系方面所做的处置,对财产关系不具有当然效力。所以分居期间的债务,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专家结语:

现实生活中,应当认真审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夫妻非举债方的切身利益,妥善处理此类案件,这不仅关系到离婚双方各自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利益,由于其对当事人利益有直接影响且在司法过程中频繁出现,所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关系巨大。

本期专家律师

任好雄律师丛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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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好雄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学士,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执业以来办理过数百起刑事、经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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