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期 找法网(微信号:遇事找法网)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将于3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这个肯定引起热议。那么究竟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怎样规定呢?下面由找法网本期特邀嘉宾罗祥虎律师为大家解答。
首先,需要普法的是:我国的《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七大原则,即“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对于“完好无损”的界定,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公平原则”,因为“完好无损”商家的再次销售成本就会比较小,才会愿意消费者退货,否则,超过一定的成本,商家就会千方百计的拒绝退货。消费者和商家的纠纷就会增多,法律有变成一纸空文的可能,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就难以得到保障。
其次,相关主管部门的表态值得我们参考。具体如下,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姜天波:“我们把这个标签剪了,把包装拆了,算不算商品完好?我们消协的态度是很明确的,我们认为,只要商品没有得到损害可以继续销售,就是商品完好。至于说你把塑料布拆了,把标签剪了,完全不影响商品销售就是商品完好。我们呼吁立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都把这个情形界定为商品完好。” 那么,从立法者的角度,又是如何理解“完好”这一表述的界定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我国的大部分法律都是这个部门组织起草滴!)民法室主任贾东明表示:“商品完好指的是商品本身完好无损。比如说你买的鞋穿过了就有磨损,或者你不小心掉地上摔了,这都不叫商品完好。但是一般来讲拆包装有时候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商品拿到手里这里面的东西跟我想象的一样不一样,自然要拆。所以拆包装不能叫商品不完好。我买一个杯子有外包装我拆开了,这杯子只要是完好,就可以作为无理由退货的条件,但是杯子如果磕了,那就不行。因为你再退给商家,对商家是不公平的。”
最后,消费者和商家都多站在对方立场上考虑问题,矛盾就会减少许多。消费者购买前多一些理性,少一些冲动;多一些沟通,少一些自认为;多一些宽容,少一些挑剔。商家多一些诚信,少一些欺瞒;多一些主动,少一些推诿;多一些长远眼光,少一些眼前利益。我们的网购可能会更轻松愉快,和谐共赢。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可以这样理解在上述“例外条款”之外是不需要说明理由的。
例如:消费者从网上购买一双黑色运动鞋,但收到货物,拆开包装一看是红色的,那么,可以直接退货,不用说明理由。当然,你附带说明一下原因,纯属你的自愿行为,对商家来说,你就是“好人”啊!商家可能会更愿意积极主动的和你协商后续处理方案。
不少消费者犯起了嘀咕:“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是以物流系统显示的签收日期为准,还是以消费者实际拿到的时间为准?就职于杭州一家外贸公司的王某说,“经常出差在外,包裹都由保安室代收了,如果出差十天才回来,早就过了7天退货期,这要如何维权?”
对于第一个问题:
笔者认为答案是比较明确的,应该以物流显示的签收日期为准。因为可以算是比较好取得的“证据”。如果以消费者实际拿到的时间为准,就难以说清楚了,纠纷就会比较多。谨记“证据为王”的法律常识。
对于第二问题:
首先,王某可以变更收货地址,以免被保安等非自己“授权”或信得过的人“误收”了。
其次,如果已经发生了上述类似情况,王某自身的责任要大一些,甚至可能会承担全部责任,即“自认倒霉”。因为从法律上讲,这是王某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对签收行为的默认。
之前网友晒单称快递单显示“门把手签收”“门缝签收”,如此代收货产生纠纷,怎么判断?
如果这种情况属实,该“签收”行为是无效的。消费者可以视为自己没有收到货物,要求商家承担再次发货或退款等责任。常言道:世界上没有卖“后悔药”的地方,“买家没有卖家精”。从法律和笔者的实践经验看,消费者想退货,想后悔,其难度不会因为《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或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发生明显的,根本性的变化,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可能更加有效、给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