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原告(被上诉人):哈尔滨拖拉机厂(简称拖拉机厂)。被告(上诉人):哈尔滨市大件搬运包装公司(简称搬运包装公司)。第三人(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农垦建筑总公司(简称农垦公司)。一、一审诉辩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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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施工作业不当造成设备损坏案 纠纷

2019-06-06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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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原告(被上诉人):哈尔滨拖拉机厂(简称拖拉机厂)。
被告(上诉人):哈尔滨市大件搬运包装公司(简称搬运包装公司)。
第三人(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农垦建筑总公司(简称农垦公司)。

一、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1991年8月,我厂与被告签订吊装合同一份:委托被告为我厂吊装落地式镗床立柱

等配件。同年9月,被告在吊装过程中因钢丝绳断裂,将镗床立柱摔坏,同时还造成镗床的滑座、床身等

损坏,要求被告赔偿设备损失493200元,负担重新加工设备的全部运输、吊装费用及延误使用该设备造成

的经济损失。
2.被告诉称:与原告签订吊装合同后,我公司又租用了第三人的吊车给原告吊装设备,因第三

人吊车带的吊索太细,司机违章作业,致使事故发生,应由第三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3.第三人辩称:被告是按台班计算租用我公司吊车,在吊装作业中完全由被告负责指挥。因被

告上岗人员捆绑不当,造成被吊装的设备损坏,其责任完全在被告,与我公司无关。在事故中,还将我公

司的吊车砸坏,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6050元。

二、一审事实认定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承包商租用设备进行安装施工造成损坏事故,设备出租人和承包商各承担什么责任?------------见正

文第165页及该案判决。]1991年8月,原、被告签订吊装合同一份。合同规定:原告委托被告为其吊装23

吨镗床立柱,21吨走刀架及19吨配重各1件,吊装费为6000元;如在吊装过程中发生设备破损,后果由被

告承担全部责任。同年9月,被告为履行吊装合同,言定租用第三人40吨汽车吊车-辆。当月22日,被告

派本公司工人叶喜山等6人到原告处吊装镗床配件。第三人亦根据被告指定的时间派两名司机将40吨吊车

驶至原告厂内。由于被告在吊装前未制定具体的吊装措施,叶喜山等6人又均无起重作业的操作证,在用

吊车钢丝绳穿挂吊装钩时,因穿挂方式错误,在吊起镗床立柱时,四根钢丝绳受力不均,被克断一根,镗

床立柱被摔坏,镗床的滑座及床身等亦造成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493200元(不含重新加工设备的运输及

吊装费)。
案件审理期间,一审法院就造成该事故的原因及责任问题,委托哈尔滨市劳动安全卫生检疫站进

行了鉴定。结论为:吊索具穿挂方法错误;吊索具安全系数达不到标准要求;现场司索人员和指挥人员均

未经劳动部门培训,无操作证,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汽车吊属正常作业。

三、一审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
1.原、被告所签吊装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等原则下签订

的吊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被告违章作业是造成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
设备操作人员没有操作证,造成损失应承担什么责任?------------见正文第165页。]被告派出吊装的

指挥人员和司索人员未经培训,无操作证,并且吊索具穿挂方法错误,导致钢丝绳受力不均拉断而使镗床

摔坏。
3.被告方应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设备损坏的主要原因是被告违章作业,被告违章作业存在过错,对

设备损坏后果应负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哈尔滨

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1992年4月21日作出判决: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3200元。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根据原告的要求将须更换的镗床配件发至生产厂家齐齐哈尔第[page]

二机床厂,其费用均由被告负担。如被告逾期不发,原告可自行组织发运,实际支出费用由被告负担。齐

齐哈尔第二机床厂将设备修复后,发至被告处的运杂费亦由被告负担。
3.驳回原告、第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11013元(含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

四、二审诉辩主张
一审判决后,被告搬运包装公司不服,以“造成事故的原因是第三人农垦公司没有配备指挥人员

和司索工,且吊索拉力不够,是农垦公司违章造成的”为由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农垦公司辩称:事故的根本原因是搬运包装公司违章作业。由于现场指挥和司索工是搬

运包装公司派出的,我单位只是出车,收台班费。事故责任与我单位无关。被上诉一人拖拉机厂未答辩。

五、二审事实和证据
二审法院受案后,查明拖拉机厂在清理事故现场支付费用9500元,吊装镗床立柱事故造成实际损

失493200元(包括修理费用),共计502700元。

六、二审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搬运包装公司与农垦公司的口头约定,虽未明确由谁出指挥和司索人员,但在实

际作业中是搬运包装公司的人员进行的,应认可。吊装中因吊装索具安全系数不够,穿挂方式错误,造成

吊索具断绳,摔坏镗床立柱等,搬运包装公司与农垦公司均有责任。由于搬运包装公司现场指挥并司索,

应负主要责任。原审法院确认造成事故的责任全部由搬运包装公司承担不当。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

如下判决:
1、撤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91)经字第553号经济判决书中第1项。
2、维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91)经字第553号经济判决书第2、3项。
3、本判决送达后10日内包装公司赔偿拖拉机厂经济损失402160元,农垦公司赔偿拖拉机厂经济

损失100540元。
一、二审诉讼费计21026(含鉴定费1000元),搬运包装公司承担16820.80元,农垦公司承担

4205.20元。

【评析】
本案是安装施工造成设备损坏引起的纠纷。本案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一个比较典型案例

。一方面,本案被告的行为在合同的约定范围内,安装合同规定“在吊装过程中发生设备破损,后果由搬

运包装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应当安全、符合合同要求地进行安装;另一方面,被告损坏原告设备的

行为有侵犯了原告财产的所有权,即使合同对设备的安全没有规定,被告也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是依照违约责任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拖拉机厂与搬运包装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在吊装过程

中发生设备破损,后果由搬运包装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这一约定明确了搬运包装公司的义务。搬运包装公

司在实际履行合同中,没有适当地履行这一约定,造成吊装的设备损坏。搬运包装公司应承担违约赔偿责

任。但是,致使搬运包装公司违约的原因之一是搬运包装公司租用农垦公司的汽车吊索具安全系数不够,

农垦公司根据租用合同应当对损失承担责任,因此而成为本案第三人。编者认为本案根据侵权理论来说明

当事人的责任更合适一些。
所吊设备损坏是指挥、司索人员不具备专业技能,无证作业,索具穿挂方法错误,索具安全系数

不够等几个原因造成的。被告派出无证人员违章作业,索具穿挂方法错误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农

垦公司出租汽车吊并随带索具,就有使索具与汽车吊所吊物件安全要求相符合的义务,索具安全系数不够

也是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农垦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将责任全部归属搬运包装公司实[page]

属不当,二审法院改判是合适的。判决没有对于索具安全系数不够和索具穿挂方法错误在事故中的具体作

用进行更深入的说明似有不足,就此认定被告承担五分之四的责任理由不是很充分。
一审法院对第三人关于在事故中造成吊车损坏,要求被告搬运包装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未予审

理,在判决理由中也未作交待而径行驳回其请求,显属不当。根据民事诉讼法,本案第三人应属于有独立

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应当对其诉讼请求予以审理。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将拖拉机厂的事故现场清理费予以

认定,并判决搬运包装公司和农垦公司赔偿,超出了拖拉机厂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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