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路法》的规定,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况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也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是公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该道路施工公司虽对事故认定不服,但如果其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其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尽到相应义务,且交通事故死亡与其施工行为无关,那么该道路施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因事故责任一样拿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对于因路面施工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关于责任分担这一问题使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由道路施工公司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如果其在规定的举证期间内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