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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是不是只能通过医疗事故鉴定,不作鉴定医院就不赔偿

2019-06-07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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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很多当事人对此条文理解认为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赔偿的前提只能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如果鉴定的结果证明不属于医疗事故,那么当事人在医院受到的损失就无法得到赔偿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很多当事人对此条文理解认为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赔偿的前提只能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如果鉴定的结果证明不属于医疗事故,那么当事人在医院受到的损失就无法得到赔偿了。这显然是一种误解,医疗事故鉴定并非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一定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般的说,患者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或已死亡的亲属接受过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就是向法院提起医疗过错诉讼。

最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我国民法确立的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予以救济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制社会对人权提供的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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