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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队游击队”从脚手架摔下 超市与包工头赔偿十万

2019-05-28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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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江苏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装修工人摔伤致残引发的雇员受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因雇主选择的装修队没有相应资质,法院依法判决雇主某超市与工头杨某连带赔偿原告10.6万余元。

  近日,江苏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装修工人摔伤致残引发的雇员受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因雇主选择的装修队没有相应资质,法院依法判决雇主某超市与工头杨某连带赔偿原告10.6万余元。

  2009年10月,杨某承包了江阴市某超市的房屋装修工程,陆某系杨某雇佣的工人。10月24日,陆某在装修房屋的外墙施工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共用去医药费3.2万余元,且还需后续医药费约8000元,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期间,超市及杨某分别垫付2万元、1万元,但就赔偿事宜各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陆某于是将超市及杨某告上了法庭。

  杨某辨称,其承包的超市室内装修并不包外墙,有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为凭,事故的发生系因超市私下让陆某施工,真正的雇主应是超市,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超市则认为,法律并无装修必须选择有资质的装修队进行装修之强制规定,而杨某先前以一装饰公司名义承揽过他超市的其它装修业务,其完全相信杨某是代表公司承揽业务,并有装修的资质,且其本身也是受害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双方均认为,陆某是由于用了不牢固的梯子作脚手架且违章操作而摔伤,其自己也应负一定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装修施工过程中,杨某曾告知陆某外墙的装修价钱尚未谈好,是否施工让陆某听从超市的安排。另查明杨某虽组织装修队经营室内装修,但既没有装修资质,也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由杨某选任和监督,在杨某处领取劳动报酬,双方形成雇佣关系。杨某提交的承包协议,不足以证明外墙装修明确排除在其承包范围以外,外墙装修事项与杨某承包的室内装修有合理的关联,而且杨某与超市虽就价格问题尚未谈妥,但陆某系受杨某指使听从超市安排进行外墙施工的,应属于受杨其雇佣而从事的雇佣活动。而依照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也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该案中,超市委托杨某进行装修,应审查其有无相应装修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即使杨某先前以一装饰公司名义承揽过其它装修业务,但本案的承包协议是由杨某个人签订,超市有义务对杨某的身份、代理权限、公司资质等进行审查,因超市未尽到法定审查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超市应当与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page]

  而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伤所获赔偿,是对其因职业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劳动能力损失的补偿,与雇员操作过失无关,且依照规定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伤的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因此杨某及超市提出的应当减轻侵害人的责任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示:当前许多家庭均要面对家庭装修这一现实问题,而此案对大家应有较好的警示作用,不能因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法律虽然无家庭装修须有资质的强制规定,但依照相关规定,只有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公司,才可较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规避有关风险。如果选择无相应资质的装修公司,一旦雇员受伤房主需负连带赔偿责任。眼下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装修“游击队”各大城市街头并不少见,更不能因贪图便宜委托这样的公司装修房屋,否则出现质量问题或发生事故后,可能索赔无门,也可能因小的家装而遭受巨额赔偿而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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