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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责看管狗咬伤他人要赔偿

2019-05-27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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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姚某和吴某是田林县浪平乡同屯人。2008年3月17日晚上7时许,姚某喂完猪后回家,途经吴某家门口时,被吴家饲养的一只狗咬伤左手。当天,吴家的狗还咬伤了同屯另2个村民(另案起诉)。次日上午,姚某到当地卫生院治疗,并接种狂犬疫苗,共花费医疗费455元。因与

  姚某和吴某是田林县浪平乡同屯人。2008年3月17日晚上7时许,姚某喂完猪后回家,途经吴某家门口时,被吴家饲养的一只狗咬伤左手。当天,吴家的狗还咬伤了同屯另2个村民(另案起诉)。

  次日上午,姚某到当地卫生院治疗,并接种狂犬疫苗,共花费医疗费455元。因与吴某夫妇协商赔偿未果,姚某曾找到村民委员会请求调解。可经多次调解,双方均未达成协议。为此,姚某向田林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吴某夫妇赔偿医疗费455元、误工费250元、交通费50元,共计755元。

  日前,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有事实证明吴某夫妇饲养的狗咬伤姚某,由此造成姚某的经济损失。吴某夫妇作为饲养人,未尽看管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庭审中,吴某夫妇称姚某用木棒打了那只狗两下才被狗咬伤的,其本身有过错,应负主要责任。但没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确认姚某受伤后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455元、误工费138元、交通费50元,合计643元。因此,对姚某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判决吴某夫妇赔偿姚某的经济损失643元。

  ★法理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吴某夫妇饲养的狗咬伤了姚某,又不能证明受害人姚某对损害结果有过错,故依法被判决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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