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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亡单位雇主共同担责

2019-05-27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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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报11月6日讯一超市雇员在卸货中突感头痛,后因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调解处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超市与雇主分别承担死者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2500元。2007年4月,张彩芬(化名)与巩小孟(化名)口头约定,在巩小孟租赁于华

  本报11月6日讯 一超市雇员在卸货中突感头痛,后因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调解处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超市与雇主分别承担死者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2500元。

  2007年4月,张彩芬(化名)与巩小孟(化名)口头约定,在巩小孟租赁于华源超市的柜台处为巩小孟销售化妆品,工资由巩小孟支付,但受华源超市在上下班时间、学习、出勤、会议等方面的管理。2007年11月20日晚8点30分左右,张彩芬被华源超市其他员工发现躺在华源超市后院去厕所的路上呕吐,已不省人事,被急送入商河县人民医院。此前,张彩芬帮华源超市卸过货。经诊断,张彩芬伤情为蛛网膜下腔出血。2007年12月4日,张彩芬因治疗无效死亡,住院14天,支付医疗费11841.4元。

  2008年6月,山东金正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为:张彩芬在卸货搬运货物过程中发病,搬运货物是发病的诱因,蛛网膜下腔出血与卸货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

  经商河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华源超市和巩小孟自调解生效之日赔偿原告家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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