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刹车失灵撞山壁 被甩雇工获赔偿

2019-05-27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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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雇工李某乐搭乘工地的车辆回食堂吃饭途中,车辆因刹车失灵撞到山壁上,李某乐从车上甩出,因赔偿问题尚未与雇主达成一致,李某乐将雇主张某杰告上了法院。日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生命权...

  雇工李某乐搭乘工地的车辆回食堂吃饭途中,车辆因刹车失灵撞到山壁上,李某乐从车上甩出,因赔偿问题尚未与雇主达成一致,李某乐将雇主张某杰告上了法院。日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并一审判决李某乐胜诉。

  原告李某乐诉称,自己受雇于被告张某杰,在张某杰承包的水泥路面施工工程中做杂工。2007年5月23日中午12时许,自己乘坐张某杰雇佣的农用车从施工工地回食堂准备吃午饭,途中车行至路转弯时,因刹车失灵撞到路边山壁上,将自己从车上甩出,导致受伤。而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6月25日出院。经诊断,伤情为:左股骨干粉碎性骨折。被告除支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部分护理费和误工费外,未对其他经济损失给予赔偿。故起诉张某杰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5000余元。

  被告张某杰辩称,李某乐乘坐的农用车仅用于在工地上运输水泥和沙石料等工程用料,而不是运输工人的车辆,李某乐擅自搭乘运输车辆导致事故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只同意依法赔偿李某乐的合理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乐受张某杰雇佣,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李某乐有权请求张某杰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杰提出,李某乐擅自搭乘运输车,负有过错。但本案肇事车辆是张某杰雇佣,李某乐搭乘该车时,司机并未有效制止,且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运输车本身存在故障,而非李某乐的搭乘行为。故张某杰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杰赔偿李某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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