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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法总则》之助人责任 

2017-03-29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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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长此以往,我们一直在宣传雷锋精神,但是好人”被坑“的事情确实有发生,谁还敢路见不平出手相助?但《民法总则》的颁布为此带来了转机。所以今天小编跟大家解读《民法总则》之助人责任。

  这些年出现不少这样的新闻:明明是见义勇为,甚至在救人时受伤,可到头来不但得不到被救助人的感谢,反被要求赔偿,让英雄“流血又流泪”。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终于“为好人撑了腰”。那么《民法总则》对于这“助人”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请看下文解读。

  一、法律条文:《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专家认为,这两条是直面当前社会问题的“好人法”,此法一出,打消了人们助人之前的顾虑。那么这两条规定与之前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又有哪些区别呢?看一下解读:

  1、让受伤的义士不再求告无门

  在《民法通则》中,仅在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紧急救助者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请注意这里的“可以”。法律条文中的“可以”“应当”可不是文字游戏。某人“可以”如何,说明他享有选择的权利,而不是说一定要这样做。某人“应当”如何,则说明他没有选择的余地,必须这样做,这是一种法律义务或者法律责任。

  而《民法通则》的前述条文用的却是“可以”。因此,根据本条规定,即使救助人在救助他人过程中受了严重损害,受助人是否给予救助人补偿,也是全凭自愿。也因此,我们才会看到前文案例中求告无门的义士,或者他们伤心欲绝的遗属。

  这一次,《民法总则》却做出了积极的改变。《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救助者受到损害,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但如果没有侵权人、找不到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无力赔偿时,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如果侵权人已经给予救助人一定的赔偿,受益人是否再补偿,全凭自愿。但如果侵权人什么都给不了,或者没有侵权人,受益人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所以,此时受益人就没有选择,不过,受益人当然也不是如同侵权人一样,必须全额补偿,而是“适当”补偿,这就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境了。

  2、让救助者不会成为遭蛇以怨报德的农夫

  偶尔在媒体与网络上看到此类救人一命反遭受助人索赔的案例,常有朋友感慨无法理解受助人的逻辑,稚龄幼童尚觉《农夫与蛇》里的蛇很可恶,这些成年人却为何不懂,还要贪念作祟还要去扮演蛇?然而,法律还须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形的存在,比方说,如果情势并不危急,例如只是小狗要咬人,您冲上去一把奖人推开,却用力过猛把人摔成了重伤,要不要承担一定(不是全部)的赔偿责任呢?

  在《民法总则》之前,对此没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之后,往往会根据民法基本原则或者其他法律解释方法,根据不同情形作出裁判。而在对其中若干个案的处理上,如果救助人有明显的重大过失,法官也有可能会判决救助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而这样的判决往往会引起争议,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本是善举,义人却遭索赔,于情于理都有不合,自然会引起争议。

  也因此,在本次《民法总则》的立法过程中,对于救助人存在重大过错致受助人损害时、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立法机关内部也产生了争议。在此前的几版草案中曾经规定,如果救助人存在重大过失,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为了鼓励善行、让人们在救助他人时无需顾虑太多,《民法总则》更是踏出了勇敢的一步,放弃了原草案中的重大过失仍需担责的规定,直接规定救助人对受助人损害无须担责。如此一来,以后大家见义勇为时,无需担心您的救助对象会不会反噬了。

  综上,小编认为我们一直在宣传雷锋精神,但是对于时代的进步,在宣传道德的同时,法制也应与时俱进。《民法总则》的颁布也在另一方面体现的是为雷锋精神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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